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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出圓覺經疏鈔] 小乘七十五法。攝爲五類。謂色法十有一。心法一。心所有法四十有六。不相應行法十有四。無爲法叁也。色法十一色即質礙之義。謂眼耳鼻舌身五根。色聲香味觸五境。及法處所攝一分。此十一種。皆有色相可見可對。故總名爲色法。(法處即意識所取之境。具有四分。一心所法。二不相應法。叁無爲。四無表色。今言法處所攝一分者。正是無表色也。無表色者。謂意識緣于過去所見之境。雖分別明了。而無所表對故也。)心法一心法者。謂心雖無形質。而有覺知之用。以能緣慮 - 明·一如等 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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