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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名數)佛地論七,立法性土、受用土、變化土,如其次第,以爲法性身、受用身、變化身之住處。此中法性土爲理土,而受用變化之二土爲事土。又法性受用之二土唯爲淨,而變化土通于淨穢。大乘義章十九曰:“一法性土,二實報土,叁圓應土。”與前異名同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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