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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学大词典 【1】佛教教制

  教制一词含义极广,广义言之,举凡有关教团组织、教团行事、团体法规、经济制度、道德准则、戒条仪式等事宜均属之;狭义而言,则指僧团制度与教条仪制中之有成规者,此亦为一般所习称之教制。  

  佛教教团制度之建立,其原意乃是要建设理想之模范社会,以期将人类自生存之欲望与绝望中解脱出来。而此理想社会之实现,即为佛陀献身传道,组织教团,制戒设律,由此具有组织之修道僧团,来推动完成解脱生活之理想。其制戒设律之根本精神,从四分律、五分律、十诵律、摩诃僧只律、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等五大部律之卷一,均载有设立教制之十义(称为十句义)。如四分律卷一所载:(一)摄取于僧,使僧团成为传布佛教、吸收出家成员之单位。(二)令僧欢喜,每吸收一新成员,于其个人为生命新生之庆喜,于僧团则为增加团体力量之庆喜。(三)令僧安乐,僧团之和合互助可令大众安住身心。(四)未信者信,俾使缺乏信心及未信者起信。(五)已信增长,使已信者增长其信心、信仰。(六)难调者调,此因所吸收成员之品类、习性各异,故须有适当之准则,以处置违犯僧团生活者。(七)惭愧者安,使自知惭愧、觉悟者之修习不受干扰,得以安住潜修。(八)断现有漏,为证得寂灭涅槃,故须精进修道以断除现行烦恼。(九)断当来有漏,为证得无余涅槃,故须永断烦恼,不再受生死轮回之苦。(十)令正法久住,为使佛陀之教法长住世间。

  由上可知,十句义之用意,系基于僧团成员之信心巩固、安住身心办道,以及令正法久住而建立之僧团之组织制度。盖佛陀所制定之戒律,皆着重于个人生活上之自我约束,属个人净化身心所应严守之法则,若从整体之教团教制而言,根本佛教之教团组织与统制,则具有几项基本特征:

  (一)反对阶级,提倡人我平等制度:印度传统之婆罗门教向来重视阶级划分,将人类分为贵、贱、优、劣之别,即所谓之婆罗门、刹帝利、吠舍、首陀罗等四阶级。而在佛陀所设立之教团中,乃反对社会阶级之划分,完全以人格之尊重而组成,故凡进入僧团之每一成员皆须舍弃过去之阶级、财富、名誉、地位,仅有内修果证的阶段境界之差别,而无外在身分阶级之划分,以长幼有序、互敬互爱为僧团秩序之基础。

  (二)中心领导分层教育制度:佛陀住世时,以佛陀所制定之戒律及所说之教法为领导中心,次由有德比丘负起教授比丘、比丘尼之责任,并于每一僧伽蓝推选出长老教授师,负责照顾住处僧伽,且随时呈报佛陀有关住处僧侣们所发生之情事。

  (三)托钵行乞、和合共住制度:佛陀初成道度化五比丘时,即订下四依住,即:(1)依乞食,(2)依粪扫衣,(3)依树下住,(4)依陈弃药等四项理想生活之基本原则,并别立八不净物,诫告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园林、种植、储积谷物、蓄养奴仆、蓄养禽兽、蓄钱宝贵物、蓄毯褥釜镬、蓄象金饰床等八种障道之不净物。其后,由于僧团之不断扩展、雨季之困扰,及慈悲垂顾信众之故,时或受衣、受请,或进而受施田园、房舍等,遂使僧团生活形式有所改变。由是,无论雨季之结夏安居,或平时之和合共处,皆形成生活上之共住制度。在共住规制上,僧侣除个人使用之衣钵等物外,其他物品、用具、床具,乃至房舍、园林等,均属僧团共有,不得占为私有。对僧团器物之维护,则有工作上之分配;于每一住处僧团中,推选一位有德之长老,领导僧侣之生活作息,及担任平时之教诫,并转达佛陀僧事之发生。然此等生活型态之演变,对整体僧团而言,仍维系于托钵制度之原则。

  (四)集合布萨说戒制度:此为佛陀采行印度当时之外道沙门或婆罗门于每月八日、十四(十五)日共集一处和合布萨说戒之制度,期使散布于各处之僧侣能定期集会,以达互磋互勉之修道生活。此种定于新月、满月之和合布萨,源于印度传统之家庭祭礼“新满月祭”,原系藉祭礼与天神沟通,以祈求家内繁荣之定期祭典。而一般修道沙门即藉此普遍于一般家庭之重要时日,定为僧团和合集会之日。

  (五)僧伽羯磨会议制度:羯磨制度乃僧侣“僧事共决”之最高行政中心,主要目的系增进僧伽之和合。于每月十五日定期开会行羯磨,凡有平日违犯戒律者,即于此时针对其所犯之情事加以审议、判决、处置。依羯磨之类别,可分两种:(1)诤事羯磨,(2)  非诤事羯磨。诤事,系指僧侣间发生诤论之事,及发生破坏僧伽和合之情事。凡此,皆属是非问题之裁判案件。非诤事,系关于僧侣之日常生活,及一般行事是否合法之处理指导,或新僧侣加入团体之裁决许可等种种生活上之议决案件。依羯磨之性质,亦可分为两种:(1)治罪羯磨,(2)成善羯磨。治罪羯磨有苦切羯磨、依止羯磨、驱出羯磨、下意羯磨、摈羯磨等苦恼羯磨。成善羯磨有受戒羯磨、布萨羯磨、自恣羯磨、出罪羯磨、布草羯磨等成善法之羯磨。僧团之羯磨法可促进僧团社会组织之严密化,并能统摄僧侣彼此之和合互益,而令僧团成为共同遵守规律、推动爱语、利行、布施、同事之理想道德社会。

  (六)僧伽与信众不共住制度:教团之成员分为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弥、沙弥尼、式叉摩那等出家五众,和优婆塞、优婆夷等在家二众。在家信众完全立于护持僧团、供养僧侣各种生活资具之立场,僧侣对信众则负有开示佛法之责任。信众不住于僧伽蓝内,亦不必遵守僧侣之生活规制,若信众有对僧侣辱冒不敬之行为,僧侣一律采取宽容原谅态度,不得与信众有诤。

  迨至佛教传至中国,“三衣一钵,游行乞食,树下一宿”之教制,于我国国情、民俗均未能相应。中国人重视农耕,无法容许乞化生活之存在,而严寒之气候更不适于四处游化、路边一宿之生活,故佛教在中国逐渐形成定居式之僧团制,并为使佛教能适存于我国,遂有丛林制与僧官制之产生。

  从佛教传入中国至东晋初,当时之出家人仅依循经西域传译来之部分经律,过着离开家庭、完全禁欲之出家人生活,并无一套完整之制度可循,而我国最早制定僧团生活规范者,首推东晋之道安。据梁高僧传卷五道安传所载,在道安领导下之僧团,制定之僧尼轨范大概可分作三项:(一)行香、定座、上经、上讲之法。(二)常日六时行道、饮食唱食法。(三)布萨、差使、悔过去。然此一轨范,仅属我国僧制之雏型,仍不足显现出中国佛教丛林制度之特色。直至唐代马祖道一确立丛林制度,及其弟子百丈怀海制订清规后,中国之丛林寺院制度才逐渐形成具体完备之规制。

  怀海受马祖道一印可后,于江西百丈山大智寿圣禅寺举扬禅风,又糅合大小乘律,制定禅门仪规,后世称为“百丈古清规”,可谓怀海禅师对中国佛教最大之贡献。然百丈古清规之原本于唐宋之间即散佚不存,虽有元代之东阳德辉奉敕重编“敕修百丈清规”,惟规约内容已不复原本之面貌。后世欲窥知古清规之体制大要者,则必赖于宋代官吏杨亿之“古清规序”及宋代僧宗赜所编“禅苑清规”之记载。自古清规序中,可了解古清规之创立旨意、古清规中作为僧团管理基础之长老制度观念与组织、注重劳动生产之农禅生活,乃至僧侣服制自印度式改为中国化之唐朝衣冠等。

  禅苑清规为继百丈之古清规后,最能明显看出百丈清规组织发展之著作,亦为我国现存各类清规著作中最古者,该书又称“崇宁清规”,于书中之卷八,在人事制度上,对丛林执事之名称已有明显称呼。清规文云(卍续一一一·四五九下):“丛林之设,要之本为众僧,是以开示众僧,故有长老;表仪众僧,故有首座;荷负众僧,故有监院;调和众僧,故有维那;供养众僧,故有典座;为众僧作务,故有直岁;为众僧出纳,故有库头;为众僧主典翰墨,故有书状;为众僧守护圣教,故有藏主;为众僧迎待檀越,故有知客;为众僧召请,故有侍者;为众僧看守衣钵,故有寮主;为众僧供侍汤药,故有堂主;为众僧洗濯,故有浴主、水头;为众僧御寒,故有炭头、炉头;为众僧乞丐,故有街坊化主;为众僧执劳,故有园头、磨头、庄主;为众僧涤除,故有净头;为众僧给侍,故有净人。”

  又中国丛林之制度,代代相承,大抵皆以百丈清规为张本,而在后世寺院之发展上,除以人事执位之安排为寺院之基本组织外,又有传法上之别异丛林制。如丛林分有“子孙丛林”和“十方丛林”两种,十方丛林又依住持继承制度之不同,而有“选贤丛林制”和“传法丛林制”之别。

  故若就僧团生活在中国之型态而言,可谓寺院不仅成为僧团之固定生活住所,另一方面寺院在住持之领导下,全寺采取分工合作之方式,人人各司其职,彼此照顾,在两序之人事组织下,执务有文有武,有内务有外务,有执纲纪有执众劳,有任教育有任幕僚,领执者完全立于为众僧服务之立场,来共同维护僧团之和合共住。

  关于僧官制度,于印度僧团中原有执掌敲鸣犍稚,监督进食等事之上座,称为“维那”,此外别无职官之称。至佛法东传后,佛教既受当权者之保护,然亦被置于历代执政者之管制下。姚秦弘始年间,姚兴以僧■为“僧正”,同时代之北魏亦以法果为“沙门统”,太和十七年(493)更制定四十七条僧制,此即僧官制度之滥觞。其后历代所设僧官之职虽各有增减异同,然大抵以沙汰僧众、试经得度、禁止私设寺院、编制僧籍等政策,为匡正僧众纪律或压抑僧团势力之措施。

  上记丛林制与僧官制,为我国佛教之两大教制,一为一寺一院各自之组织,一为全国性之佛教组织。然此全国性之佛教组织系于执政者之管制下所组成,而非由僧侣自行组织统制。自清末民国以来,僧团在台湾之发展,除承袭中国内陆之丛林清规制外,在僧团之统制上渐形成二个层面:一为统摄全台僧团之中心行政机构“中国佛教会”,二为各自独立发展之寺庵僧团。在僧团之活动型态上,亦分为二种:一为侧重静修之保守派,二为侧重社会弘法之革新派。尤以革新派在僧团制度之运作上更具突破性,其制度之革新与佛教理想之落实,更为复兴佛教之带动者,而为现今台湾各地之僧团所效仿。

  以台湾佛教之发展而言,大致可分为三时期:(一)为佛教传入之初期,此阶段属保守期,参杂民间信仰与儒家思想。(二)为日据时期,为台湾佛教全盘日化之时期。(三)光复以后,为台湾佛教之复兴期,此阶段之一大特色为:内陆高僧大德来台弘法、传入丛林制度,并对佛教进行改革。

  明清时代台湾佛教之信仰,大多由闽籍地方信士播迁来台,在实践上较注重个人之修持,罕见其他僧团之活动。至马关条约之后,日人据台,台湾佛教受日本推行皇民化运动之影响,于民国十年(1921),由负责调查台湾宗教信仰之丸井圭次郎,集合基隆月眉山灵泉禅寺善慧、台北观音山凌云禅寺本圆等人,讨论全台佛教教友之团结事宜,于民国十一年四月四日,正式成立名为“南瀛佛教会”之全台性组织。在皇民化运动及南瀛佛教会之管制下,使台湾佛教寺院之设备、僧侣服饰,及一切仪式、法式等,均呈现日本化。

  迨至民国三十四年台湾光复后,佛教始渐革除其日本色彩,民国三十六年南瀛佛教会亦更名为“台湾省佛教分会”,纳入中国佛教会之下,并于当年订立传戒规则、僧尼剃度规则、寺庵住持规则等有关僧伽之制度,以作为对台湾僧团之整顿规范。未久由于大陆沦陷,内陆僧侣相继来台,并将内陆之佛教戒律生活传播至台湾,使本省各地寺院均受其影响。民国四十一年中国佛教总会改选,正式成立全省十九县市支会,重建中国佛教僧侣制度与戒法。是年,即由白圣法师于台南县白河镇关仔岭大仙寺传授第一次传戒大会,当时接受出家戒法之弟子即有五百人以上,此一以戒法重建僧侣制度之措施,可谓系当代台湾佛教正式重建之一大关键。

  历来中国寺院制度,皆以百丈清规作为僧团共住共修之规范;而今日佛教之发展,若欲因应时代性之需要、积极之社会弘化理想,则势必亟将佛教教制与僧团之领导更进一步加以组织化、生活化、实用化与大众化,而以实践理想之人间社会为建设目标。(参阅“禅林职位”6466、“丛林”655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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