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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學大詞典 【1】佛教教製

  教製一詞含義極廣,廣義言之,舉凡有關教團組織、教團行事、團體法規、經濟製度、道德准則、戒條儀式等事宜均屬之;狹義而言,則指僧團製度與教條儀製中之有成規者,此亦爲一般所習稱之教製。  

  佛教教團製度之建立,其原意乃是要建設理想之模範社會,以期將人類自生存之欲望與絕望中解脫出來。而此理想社會之實現,即爲佛陀獻身傳道,組織教團,製戒設律,由此具有組織之修道僧團,來推動完成解脫生活之理想。其製戒設律之根本精神,從四分律、五分律、十誦律、摩诃僧只律、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等五大部律之卷一,均載有設立教製之十義(稱爲十句義)。如四分律卷一所載:(一)攝取于僧,使僧團成爲傳布佛教、吸收出家成員之單位。(二)令僧歡喜,每吸收一新成員,于其個人爲生命新生之慶喜,于僧團則爲增加團體力量之慶喜。(叁)令僧安樂,僧團之和合互助可令大衆安住身心。(四)未信者信,俾使缺乏信心及未信者起信。(五)已信增長,使已信者增長其信心、信仰。(六)難調者調,此因所吸收成員之品類、習性各異,故須有適當之准則,以處置違犯僧團生活者。(七)慚愧者安,使自知慚愧、覺悟者之修習不受幹擾,得以安住潛修。(八)斷現有漏,爲證得寂滅涅槃,故須精進修道以斷除現行煩惱。(九)斷當來有漏,爲證得無余涅槃,故須永斷煩惱,不再受生死輪回之苦。(十)令正法久住,爲使佛陀之教法長住世間。

  由上可知,十句義之用意,系基于僧團成員之信心鞏固、安住身心辦道,以及令正法久住而建立之僧團之組織製度。蓋佛陀所製定之戒律,皆著重于個人生活上之自我約束,屬個人淨化身心所應嚴守之法則,若從整體之教團教製而言,根本佛教之教團組織與統製,則具有幾項基本特征:

  (一)反對階級,提倡人我平等製度:印度傳統之婆羅門教向來重視階級劃分,將人類分爲貴、賤、優、劣之別,即所謂之婆羅門、刹帝利、吠舍、首陀羅等四階級。而在佛陀所設立之教團中,乃反對社會階級之劃分,完全以人格之尊重而組成,故凡進入僧團之每一成員皆須舍棄過去之階級、財富、名譽、地位,僅有內修果證的階段境界之差別,而無外在身分階級之劃分,以長幼有序、互敬互愛爲僧團秩序之基礎。

  (二)中心領導分層教育製度:佛陀住世時,以佛陀所製定之戒律及所說之教法爲領導中心,次由有德比丘負起教授比丘、比丘尼之責任,並于每一僧伽藍推選出長老教授師,負責照顧住處僧伽,且隨時呈報佛陀有關住處僧侶們所發生之情事。

  (叁)托缽行乞、和合共住製度:佛陀初成道度化五比丘時,即訂下四依住,即:(1)依乞食,(2)依糞掃衣,(3)依樹下住,(4)依陳棄藥等四項理想生活之基本原則,並別立八不淨物,誡告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園林、種植、儲積谷物、蓄養奴仆、蓄養禽獸、蓄錢寶貴物、蓄毯褥釜镬、蓄象金飾床等八種障道之不淨物。其後,由于僧團之不斷擴展、雨季之困擾,及慈悲垂顧信衆之故,時或受衣、受請,或進而受施田園、房舍等,遂使僧團生活形式有所改變。由是,無論雨季之結夏安居,或平時之和合共處,皆形成生活上之共住製度。在共住規製上,僧侶除個人使用之衣缽等物外,其他物品、用具、床具,乃至房舍、園林等,均屬僧團共有,不得占爲私有。對僧團器物之維護,則有工作上之分配;于每一住處僧團中,推選一位有德之長老,領導僧侶之生活作息,及擔任平時之教誡,並轉達佛陀僧事之發生。然此等生活型態之演變,對整體僧團而言,仍維系于托缽製度之原則。

  (四)集合布薩說戒製度:此爲佛陀采行印度當時之外道沙門或婆羅門于每月八日、十四(十五)日共集一處和合布薩說戒之製度,期使散布于各處之僧侶能定期集會,以達互磋互勉之修道生活。此種定于新月、滿月之和合布薩,源于印度傳統之家庭祭禮“新滿月祭”,原系藉祭禮與天神溝通,以祈求家內繁榮之定期祭典。而一般修道沙門即藉此普遍于一般家庭之重要時日,定爲僧團和合集會之日。

  (五)僧伽羯磨會議製度:羯磨製度乃僧侶“僧事共決”之最高行政中心,主要目的系增進僧伽之和合。于每月十五日定期開會行羯磨,凡有平日違犯戒律者,即于此時針對其所犯之情事加以審議、判決、處置。依羯磨之類別,可分兩種:(1)诤事羯磨,(2)  非诤事羯磨。诤事,系指僧侶間發生诤論之事,及發生破壞僧伽和合之情事。凡此,皆屬是非問題之裁判案件。非诤事,系關于僧侶之日常生活,及一般行事是否合法之處理指導,或新僧侶加入團體之裁決許可等種種生活上之議決案件。依羯磨之性質,亦可分爲兩種:(1)治罪羯磨,(2)成善羯磨。治罪羯磨有苦切羯磨、依止羯磨、驅出羯磨、下意羯磨、擯羯磨等苦惱羯磨。成善羯磨有受戒羯磨、布薩羯磨、自恣羯磨、出罪羯磨、布草羯磨等成善法之羯磨。僧團之羯磨法可促進僧團社會組織之嚴密化,並能統攝僧侶彼此之和合互益,而令僧團成爲共同遵守規律、推動愛語、利行、布施、同事之理想道德社會。

  (六)僧伽與信衆不共住製度:教團之成員分爲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、式叉摩那等出家五衆,和優婆塞、優婆夷等在家二衆。在家信衆完全立于護持僧團、供養僧侶各種生活資具之立場,僧侶對信衆則負有開示佛法之責任。信衆不住于僧伽藍內,亦不必遵守僧侶之生活規製,若信衆有對僧侶辱冒不敬之行爲,僧侶一律采取寬容原諒態度,不得與信衆有诤。

  迨至佛教傳至中國,“叁衣一缽,遊行乞食,樹下一宿”之教製,于我國國情、民俗均未能相應。中國人重視農耕,無法容許乞化生活之存在,而嚴寒之氣候更不適于四處遊化、路邊一宿之生活,故佛教在中國逐漸形成定居式之僧團製,並爲使佛教能適存于我國,遂有叢林製與僧官製之産生。

  從佛教傳入中國至東晉初,當時之出家人僅依循經西域傳譯來之部分經律,過著離開家庭、完全禁欲之出家人生活,並無一套完整之製度可循,而我國最早製定僧團生活規範者,首推東晉之道安。據梁高僧傳卷五道安傳所載,在道安領導下之僧團,製定之僧尼軌範大概可分作叁項:(一)行香、定座、上經、上講之法。(二)常日六時行道、飲食唱食法。(叁)布薩、差使、悔過去。然此一軌範,僅屬我國僧製之雛型,仍不足顯現出中國佛教叢林製度之特色。直至唐代馬祖道一確立叢林製度,及其弟子百丈懷海製訂清規後,中國之叢林寺院製度才逐漸形成具體完備之規製。

  懷海受馬祖道一印可後,于江西百丈山大智壽聖禅寺舉揚禅風,又糅合大小乘律,製定禅門儀規,後世稱爲“百丈古清規”,可謂懷海禅師對中國佛教最大之貢獻。然百丈古清規之原本于唐宋之間即散佚不存,雖有元代之東陽德輝奉敕重編“敕修百丈清規”,惟規約內容已不複原本之面貌。後世欲窺知古清規之體製大要者,則必賴于宋代官吏楊億之“古清規序”及宋代僧宗赜所編“禅苑清規”之記載。自古清規序中,可了解古清規之創立旨意、古清規中作爲僧團管理基礎之長老製度觀念與組織、注重勞動生産之農禅生活,乃至僧侶服製自印度式改爲中國化之唐朝衣冠等。

  禅苑清規爲繼百丈之古清規後,最能明顯看出百丈清規組織發展之著作,亦爲我國現存各類清規著作中最古者,該書又稱“崇甯清規”,于書中之卷八,在人事製度上,對叢林執事之名稱已有明顯稱呼。清規文雲(卍續一一一·四五九下):“叢林之設,要之本爲衆僧,是以開示衆僧,故有長老;表儀衆僧,故有首座;荷負衆僧,故有監院;調和衆僧,故有維那;供養衆僧,故有典座;爲衆僧作務,故有直歲;爲衆僧出納,故有庫頭;爲衆僧主典翰墨,故有書狀;爲衆僧守護聖教,故有藏主;爲衆僧迎待檀越,故有知客;爲衆僧召請,故有侍者;爲衆僧看守衣缽,故有寮主;爲衆僧供侍湯藥,故有堂主;爲衆僧洗濯,故有浴主、水頭;爲衆僧禦寒,故有炭頭、爐頭;爲衆僧乞丐,故有街坊化主;爲衆僧執勞,故有園頭、磨頭、莊主;爲衆僧滌除,故有淨頭;爲衆僧給侍,故有淨人。”

  又中國叢林之製度,代代相承,大抵皆以百丈清規爲張本,而在後世寺院之發展上,除以人事執位之安排爲寺院之基本組織外,又有傳法上之別異叢林製。如叢林分有“子孫叢林”和“十方叢林”兩種,十方叢林又依住持繼承製度之不同,而有“選賢叢林製”和“傳法叢林製”之別。

  故若就僧團生活在中國之型態而言,可謂寺院不僅成爲僧團之固定生活住所,另一方面寺院在住持之領導下,全寺采取分工合作之方式,人人各司其職,彼此照顧,在兩序之人事組織下,執務有文有武,有內務有外務,有執綱紀有執衆勞,有任教育有任幕僚,領執者完全立于爲衆僧服務之立場,來共同維護僧團之和合共住。

  關于僧官製度,于印度僧團中原有執掌敲鳴犍稚,監督進食等事之上座,稱爲“維那”,此外別無職官之稱。至佛法東傳後,佛教既受當權者之保護,然亦被置于曆代執政者之管製下。姚秦弘始年間,姚興以僧■爲“僧正”,同時代之北魏亦以法果爲“沙門統”,太和十七年(493)更製定四十七條僧製,此即僧官製度之濫觞。其後曆代所設僧官之職雖各有增減異同,然大抵以沙汰僧衆、試經得度、禁止私設寺院、編製僧籍等政策,爲匡正僧衆紀律或壓抑僧團勢力之措施。

  上記叢林製與僧官製,爲我國佛教之兩大教製,一爲一寺一院各自之組織,一爲全國性之佛教組織。然此全國性之佛教組織系于執政者之管製下所組成,而非由僧侶自行組織統製。自清末民國以來,僧團在臺灣之發展,除承襲中國內陸之叢林清規製外,在僧團之統製上漸形成二個層面:一爲統攝全臺僧團之中心行政機構“中國佛教會”,二爲各自獨立發展之寺庵僧團。在僧團之活動型態上,亦分爲二種:一爲側重靜修之保守派,二爲側重社會弘法之革新派。尤以革新派在僧團製度之運作上更具突破性,其製度之革新與佛教理想之落實,更爲複興佛教之帶動者,而爲現今臺灣各地之僧團所效仿。

  以臺灣佛教之發展而言,大致可分爲叁時期:(一)爲佛教傳入之初期,此階段屬保守期,參雜民間信仰與儒家思想。(二)爲日據時期,爲臺灣佛教全盤日化之時期。(叁)光複以後,爲臺灣佛教之複興期,此階段之一大特色爲:內陸高僧大德來臺弘法、傳入叢林製度,並對佛教進行改革。

  明清時代臺灣佛教之信仰,大多由閩籍地方信士播遷來臺,在實踐上較注重個人之修持,罕見其他僧團之活動。至馬關條約之後,日人據臺,臺灣佛教受日本推行皇民化運動之影響,于民國十年(1921),由負責調查臺灣宗教信仰之丸井圭次郎,集合基隆月眉山靈泉禅寺善慧、臺北觀音山淩雲禅寺本圓等人,討論全臺佛教教友之團結事宜,于民國十一年四月四日,正式成立名爲“南瀛佛教會”之全臺性組織。在皇民化運動及南瀛佛教會之管製下,使臺灣佛教寺院之設備、僧侶服飾,及一切儀式、法式等,均呈現日本化。

  迨至民國叁十四年臺灣光複後,佛教始漸革除其日本色彩,民國叁十六年南瀛佛教會亦更名爲“臺灣省佛教分會”,納入中國佛教會之下,並于當年訂立傳戒規則、僧尼剃度規則、寺庵住持規則等有關僧伽之製度,以作爲對臺灣僧團之整頓規範。未久由于大陸淪陷,內陸僧侶相繼來臺,並將內陸之佛教戒律生活傳播至臺灣,使本省各地寺院均受其影響。民國四十一年中國佛教總會改選,正式成立全省十九縣市支會,重建中國佛教僧侶製度與戒法。是年,即由白聖法師于臺南縣白河鎮關仔嶺大仙寺傳授第一次傳戒大會,當時接受出家戒法之弟子即有五百人以上,此一以戒法重建僧侶製度之措施,可謂系當代臺灣佛教正式重建之一大關鍵。

  曆來中國寺院製度,皆以百丈清規作爲僧團共住共修之規範;而今日佛教之發展,若欲因應時代性之需要、積極之社會弘化理想,則勢必亟將佛教教製與僧團之領導更進一步加以組織化、生活化、實用化與大衆化,而以實踐理想之人間社會爲建設目標。(參閱“禅林職位”6466、“叢林”655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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