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共有法。單稱俱有。同時存在爲一類聚而互不相離之關系法。如心王和心所、地水火風之四大、生住異滅之四相、得與所得等皆爲俱有法。俱有因皆爲俱有法,非俱有因者猶有俱有法。俱舍論卷六(大二九·叁○下):“諸由俱有因故成因,彼必俱有;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,故成因。”[俱舍論光記卷六、俱舍論寶疏卷六]
(術語)如地水火風之四大種,又如本法與本相,心王與心所,同時並在而爲一組織,互不相離者也。見俱有因條。
品類足論六卷十二頁雲:俱有法雲何?謂一切有爲法。 - 朱芾煌
品類足論六卷十二頁雲:非俱有法雲何?謂無爲法。 - 朱芾煌
品類足論六卷四頁雲:心俱有法雲何?謂心俱有十一處少分,除意處。 - 朱芾煌
品類足論六卷六頁雲:業俱有法雲何?謂意處及業俱有十一處少分,除思。 - 朱芾煌
品類足論六卷七頁雲:有俱有法雲何?謂有漏法,及與有漏法俱生諸無漏法。 - 朱芾煌
品類足論六卷四頁雲:非心俱有法雲何?謂意處及非心俱有十一處少分。 - 朱芾煌
品類足論六卷六頁雲:非業俱有法雲何?謂思及非業俱有十一處少分:除意處。 - 朱芾煌
品類足論六卷七頁雲:非有俱有法雲何?謂除有漏俱生諸無漏法,諸余無漏法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