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语adatta^da^na,巴利语 adinna^da^na。不与而取,称为偷盗。新译作不与取。乃力取或盗取他人财物之意。于身、口、意十种恶行为(十恶)中,与杀生、邪淫同属身业。偷盗为戒律所严禁,若犯偷盗,严重者如盗五钱以上,则犯波罗夷罪(如断头之重罪),在十恶、五戒中,为仅次于杀生之重罪。据旧华严经卷二十四“十地品”之说,偷盗之罪能令众生堕于三恶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种果报,一为贫穷,二为失财不得自在。[十不善业道经、俱舍论卷十六、法界次第卷上之上](参阅“十善十恶”468)
(术语)十恶业之一,新译作不与取,他人不与而自取也。法界次第上之上曰:“盗取他财物,故名为偷盗。”俱舍论十六曰:“要先发欲盗故思,于他物中起他物想,或力或窃起盗加行,不误而取,令属己身。齐此名为不与取罪。”
十恶业之一,即不与而取。 - 陈义孝编
十恶业之一。不与而取,称为偷盗,乃盗取他人财物之意。于身、口、意十种恶业中,与杀生、邪淫同属身业。据六旧《华严经》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说,偷盗之罪能令众生堕于三恶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种果报,一为贫穷,二为失财不得自在。见《十不善业道经》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不与而取,称为偷盗。为十恶业之一, 亦为根本五戒之一。不偷盗为偷盗之反,为十善业之一。参阅“十善业”条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由前世偷盗,今生所得之二种报。据法苑珠林卷七十载,二种偷盗报即:(一)贫穷,指因前世盗取他人财物,令彼空乏,故感得今生己亦贫穷。(二)不得自在,指因前世劫夺他人财物,而令他人不得自在,故感今生虽有财物而属于五家(水、火、盗贼、恶子、官家),不得自在受用。
[出法苑珠林] 一贫穷贫穷者。谓因前世盗他财物。令彼空乏。故感今生亦贫穷也。二不得自在不得自在者。谓因前世劫夺他财。而令他人不得自在。故感今生虽有财物而属五家。晃得自在受用也。(五家者。水火。盗贼。恶子。官家也。) - 明·一如等 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