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語adatta^da^na,巴利語 adinna^da^na。不與而取,稱爲偷盜。新譯作不與取。乃力取或盜取他人財物之意。于身、口、意十種惡行爲(十惡)中,與殺生、邪淫同屬身業。偷盜爲戒律所嚴禁,若犯偷盜,嚴重者如盜五錢以上,則犯波羅夷罪(如斷頭之重罪),在十惡、五戒中,爲僅次于殺生之重罪。據舊華嚴經卷二十四“十地品”之說,偷盜之罪能令衆生墮于叁惡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種果報,一爲貧窮,二爲失財不得自在。[十不善業道經、俱舍論卷十六、法界次第卷上之上](參閱“十善十惡”468)
(術語)十惡業之一,新譯作不與取,他人不與而自取也。法界次第上之上曰:“盜取他財物,故名爲偷盜。”俱舍論十六曰:“要先發欲盜故思,于他物中起他物想,或力或竊起盜加行,不誤而取,令屬己身。齊此名爲不與取罪。”
十惡業之一,即不與而取。 - 陳義孝編
十惡業之一。不與而取,稱爲偷盜,乃盜取他人財物之意。于身、口、意十種惡業中,與殺生、邪淫同屬身業。據六舊《華嚴經》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說,偷盜之罪能令衆生墮于叁惡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種果報,一爲貧窮,二爲失財不得自在。見《十不善業道經》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不與而取,稱爲偷盜。爲十惡業之一, 亦爲根本五戒之一。不偷盜爲偷盜之反,爲十善業之一。參閱“十善業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由前世偷盜,今生所得之二種報。據法苑珠林卷七十載,二種偷盜報即:(一)貧窮,指因前世盜取他人財物,令彼空乏,故感得今生己亦貧窮。(二)不得自在,指因前世劫奪他人財物,而令他人不得自在,故感今生雖有財物而屬于五家(水、火、盜賊、惡子、官家),不得自在受用。
[出法苑珠林] 一貧窮貧窮者。謂因前世盜他財物。令彼空乏。故感今生亦貧窮也。二不得自在不得自在者。謂因前世劫奪他財。而令他人不得自在。故感今生雖有財物而屬五家。晃得自在受用也。(五家者。水火。盜賊。惡子。官家也。) - 明·一如等 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