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爲“共”與“不共”之並稱。共,即共通之意;不共,則指特殊而不共通之意。關于“共”與“不共”之分別,有下列數種:
(一)就教法而言,共通于諸乘而說之教法,稱爲共教;反之,不共通于諸乘之教法,則稱不共教。例如華嚴宗認爲般若經系共通于叁乘之教法,故稱爲共教;而華嚴經則僅爲菩薩而說之教法,故稱爲不共教。
(二)就所依而言,爲二識以上共通之所依者,稱共依;若僅爲一識之所依者,稱爲不共依。例如阿賴耶識爲諸識之根本依,故稱爲共依;而眼根僅爲眼識所依,故稱不共依。
(叁)就功德而言,于佛所具有之無量功德中,共通于其他聖者與凡夫之功德法,稱爲共法,又稱共功德;而僅爲佛所特有之功德,則稱不共法,又稱不共佛法。
此外,一般共通之法則,亦稱共法;反之,獨特而不與他者共通之法則,則稱不共法。又引生自己果報之業,稱爲不共業;而引生衆人共同受用環境之業,稱爲共業。例如山河、大地等環境,即由共業所成,爲衆人所共用,是爲共相;而個人之自身,則由不共業而成,是爲不共相。在共相之中,如山河、大地等,爲大家所共用者,稱爲共中共;而如自己之家園,不與人共用者,稱爲共中不共。又于不共相之中,自身雖由不共業而成,但衆人亦可受用(如五根所緣之境,他人亦能緣而受之),稱爲不共中共;而個人之精神、人格等,則不爲衆人所共用,稱爲不共中不共。(參閱“共相”2195)
(二)因明用語。(一)因明稱立論者爲“自”,敵者(問難者)爲“他”,立、敵合稱爲共。(二)指共不定過,爲因明叁十叁過中,因(理由)十四過之第五,六不定過之一。因不盡爲宗同品(命題、賓語之同品類),且共通于宗異品(異于命題、賓語之品類),因而無法確定“宗”之過失。亦即“因”缺乏“異品遍無性”之條件。(參閱“共不定過”2193、“因明”2276)
(術語)共法與不共法,共通與特別之二門也。如共般若,不共般若。共業,不共業等。
共法與不共法。共法是五乘法,不共法是大乘菩薩法,獨一微妙,不與人天聲聞緣覺四乘相共。 - 陳義孝編
爲“共”與“不共”的並稱。共,是共通的意思;不共,是指特殊而不共通的意思。就識的所依而言,爲二識以上共通之所依者,稱爲共依;若僅爲一識所依者,稱爲不共依。例如阿賴耶識爲諸識的根本依,稱爲共依;而眼根僅是眼識所依,故稱不共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且諸種子總有二種:
一、共相 多人所感,謂之共相。雖知人人所變各別,名爲唯識,以有相似共受用義,說爲共相。
一、共中共 如山河等,非唯一趣用而他趣不能用。
二、共中不共 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,余人余趣不能受用,余房衣等,准此可知。
二、不共相 唯自能用他不得用,謂之不共,如色根等是也。
一、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,唯是自識依用,非他所用。
二、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,他亦得受用也。 - 明·楊卓
共不共業者:
一、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,謂之共業。
二、能令有情世間種種差別,謂之不共業。
由共業種爲增上緣,共相種子,得生現行。由不共業種爲增上緣,不共相種子,得生現行。其旨應知矣。 - 明·楊卓
據宗鏡錄卷四十九載,阿賴耶識變現根身、器界等相,依共業、不共業之所感,可分爲四種,即:(一)不共中不共變,如眼等五根之勝義根,乃自己第八識中最初之一念,于托生時變現,稱爲不共變;而出生之後,此等根亦唯自己受用,故稱不共中不共變。又如眼識唯依眼根而發,乃至身識唯依身根而發,彼此不相混雜,此爲不共中不共變。(二)不共中共變,如五根之扶塵根,初唯自己之第八識所變現,稱爲不共變;然出生之後,他人亦可緣而受用,故稱爲共,此爲不共中共變。(叁)共中共變,如山河、大地等,由多人之識共同變現,稱爲共變;而己與一切人共同用之,此爲共中共變。(四)共中不共變,如山河、大地等共變中,自己之田宅不與人共用;又如一水,人見是水,然餓鬼見之則是猛火、膿血等物,此爲共中不共變。
[出宗鏡錄] 問雲。本識變現根身器世間等。爲是自變。爲是共變。答有四種不同也。(本識即藏識也。)一不共中不共變謂如眼等五根。唯自己第八哀中最初一念。托父母遺體時變現。名不共。出胎之後。唯自己受用。複名不共。如眼識惟依眼根而發。乃至身識唯依身根而發。不相混雜。是根。初唯自己第八識變現。名不共變。生已後。他人亦有受用之義。複名爲共。是爲不共中共變。(浮塵根者。謂眼耳等諸根。皆由色香味觸四塵所成。故名浮塵。楞嚴經雲。眼如蒲萄朵等是也。他人受用者。謂 - 明·一如等 撰
造業既有同別,所以受用亦成共與不共。所言變者,謂變異也。共不共四變者:
一、共中共 如無主山河等,多人之識,共同變現,變後多人同共受用。
二、共中不共 如有主田宅等,多人之識,所變相分,唯一人受用,又如一水四見。
叁、不共中共 如浮塵根,初唯自己第八識變,生後他人,亦有受用之義。
四、不共中不共 如勝義根,初托胎時,唯自一念變現,生後亦唯自得受用。 - 明·楊卓
攝論叁卷四頁雲:共不共學處殊勝者:謂諸菩薩,一切性罪,不現行故;與聲聞共。相似遮罪,有現行故;與彼不共。于此學處,有聲聞犯,菩薩不犯。有菩薩犯,聲聞不犯。菩薩具有身語心戒;聲聞唯有身語二戒。是故菩薩,心亦有犯;非諸聲聞。以要言之;一切饒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,菩薩一切皆應現行;皆應修學。如是應知說名爲共不共殊勝。世親釋八卷二頁雲:共不共中,一切性罪,謂殺生等。說名爲共。相似遮罪,謂掘生地,斷生草等。說名不共。于此學處者:謂後學處。有聲聞犯菩薩不犯者:如兩安居,觀益有情,辄行經宿。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者:謂觀有益而故不行。是故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者:謂唯內起欲等尋思,菩薩成犯;非聲聞等。一切饒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皆應修學者:謂能饒益而無有罪,如是叁業,菩薩應修。或雖饒益而非無罪;如以女等非法之物,授與他人。爲遮此事,故說無罪。 - 朱芾煌
佛地經論七卷十七頁雲:一切如來所化有情,爲共不共?有義、皆共。以一一佛,皆能化度一切有情;福德智能,一切平等。叁無數劫,勤修行願,同爲拔濟一切有情,求菩提故。如說一佛所化有情,卽一切佛。有義、不共。以佛所化諸有情類,本相屬故。是故如來底沙佛時,曾與慈氏同爲弟子。佛觀釋迦所化有情,善根先熟,慈氏所化,善根後熟。又觀慈氏因行先滿,釋迦後滿。遂于一處,入火光定,令釋迦見;七日七夜,不下一足。一頌贊歎。令超慈氏,在前成佛。又佛將欲入涅盤時,作如是言:我所應度,皆已度訖。又契經說:佛涅盤時,觀一所化,現在非想非非想處;當生此間,應受佛化。留一化身,潛住此界。先所受身,現入涅盤,彼從非想非非想沒,來生此間;佛所留化,爲說妙法;成阿羅漢。爾時化身,方沒不現。又諸經中處處宣說:能化、所化、相屬決定。是故諸佛所化不共。如實義者:有共不共。無始時來,種姓法爾,更相系屬;或多屬一,或一屬多。菩薩因時,成熟有情,亦不決定。或共不共。故成佛已;或共化度,或別化度。若所化生,一向共者;何須多佛。一佛能化一切生故。唯應一佛常住世間,教化衆生。余佛皆應入永寂滅。佛亦不應化余衆生,令趣大乘。以無用故。但應化彼令得叁乘,入永寂滅。以易得故。誰有智者舍易就難,然燈助日,是故所化非一向共若所化生,一向不共;菩薩不應發弘誓願,曆事諸佛,修學大乘。蘇達那等,亦不應事多善知識。諸佛不應以己所化,付囑後佛。如是等事,皆悉相違。是故不應一向不共。雖一一佛,有化一切有情功能;然諸有情,于無緣佛,不肯受化;亦不見聞。雖一一佛,盡未來際,常住世間,教化無量諸有情類;而隨所宜,現種種化。或現等覺,或現涅盤;或名釋迦,或慈氏等。隨一化相所度有情,言皆度訖。生非想者,宜見釋迦化相得度;故留化待,亦不相違。若諸如來,同一所化;何佛現前而化彼耶?諸佛皆有悲願力故;不可一化,余皆止息。但有緣佛,同處同時,後得智上,各現一化。其狀相似,不相障礙,更相和雜,爲增上緣,令所化生,識如是變:謂見一佛,爲現神通,爲說正法。如是等事,不可思議。非唯識理不可解了。 - 朱芾煌
成唯識論十卷十八頁雲:余二身土,隨諸如來所化有情,有共不共。所化共者,同處同時,諸佛各變爲身爲土,形狀相似,不相障礙,展轉相雜,爲增上緣;令所化生,自識變現。謂于一土有一佛身,爲現神通說法饒益。于不共者,唯一佛變。諸有情類,無始時來,種姓法爾更相系屬。或多屬一,或一屬多。故所化生,有共不共。不爾,多佛久住世間,各事劬勞,實爲無益。一佛能益一切生故。 - 朱芾煌
瑜伽四十四卷十頁雲:此中菩薩慈等無量、有情緣者、當知其相、與外道共。若法緣者、當知其相、與諸聲聞及獨覺共。不共外道。若無緣者、當知其相、不共一切聲聞、獨覺、及諸外道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