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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學大詞典 【1】共相

  梵語sa^ma^nya-laks!an!a。(一)爲“自相”之對稱。即指共通之相。亦即指不囿限于自相,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。若爲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,則稱爲自相。蓋諸法之自體,唯證智可知,不可言喻者,稱爲自相;而以分別心,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诠、所诠,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爲假智所緣者,是爲共相。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,然以“一切萬有皆是無我”來诠解諸法之空性時,此“無我”即是共相。此乃因“無我”系“一切萬有”所共通之義相,與“苦”、“空”、“無常”等,皆系用以诠解諸法之體義者,故爲共相。

  一般多以共相爲可言說者,並視其爲“自相”之對稱,然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,則一反此種相對之論說,而認爲在可言說法之中,包含自相與共相,此二相並有重重之關系,如色、受等五蘊爲自相,而五蘊之“無常”等爲共相;又色蘊中之“色處”爲自相,而色蘊則爲共相;又色處中之“青”、“黃”等色爲自相,則色處爲共相。如此最終以聖智所證之本真自性爲自相,而以其他之假自性(以不離假智及言诠故)爲共相。[佛地經論卷六、俱舍論卷二十叁、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、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]

  (二)爲“不共相”之對稱。即由衆人共同所感,共同受用之相,稱爲共相。如山河、大地等器世界,系由衆人之共業而成,爲衆人共同依用,故爲共相;而個人之身體,系由自己之不共業而成,亦唯自身所受用,故爲不共相。共相之親因緣種子,稱爲共相種子,受共業種子之資助而起現行。共相可分爲二種:(一)如依報之山河、大地等,由共業而成,並由人、獸、蟲魚等共同受用者,稱爲共中共。(二)如田地、房舍等,不與人共用者,則稱共中不共。[成唯識論卷二、成唯識論述記卷叁本](參閱“不共相”966、“共不共”2192)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2】共相

  (術語)諸法有自共二相,局于自體之相曰自相,通于他之相曰共相。例如五蘊中五蘊各事,是自相也。空無我等之理,生住異滅等之相,是共相也。乃至于青色有多事體,其一一事體,是自相也。如華之青,果之青,乃至金之青,衣之青,自他共通之青,是共相也。故自相共相,重重相望而無盡,遂無自相之實體。唯識述記二末曰:“如五蘊中,以五蘊事爲自相,空無我等理爲共相。(中略)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爲自相,可說極微等爲共相,故以理推無自相體。且說不可說法體名自相,可說爲共相。以理而論,共既非共,自亦非自。”

佛學常見辭彙 【3】共相

  諸法有自相與共相二種,各別不同的相叫做自相,與他共通的相叫做共相。 - 陳義孝編

唯識名詞白話辭典 【4】共相

爲“自相”的對稱。即指共通之相,亦即指不囿限于自相,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。若爲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,則稱爲自相。因爲諸法之自體,唯證智可知,不可言喻者,稱爲自相;而以分別心,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诠、所诠,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爲假智所緣者,是爲共相。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,然以“一切萬有皆是無我”來诠解諸法之空性時,此“無我”即是共相。此乃因“無我”系“一切萬有”所共通之義相,與“苦”、“空”、“無常”等,皆系用以诠解諸法之體義者,故爲共相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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