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語sa^ma^nya-laks!an!a。(一)爲“自相”之對稱。即指共通之相。亦即指不囿限于自相,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。若爲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,則稱爲自相。蓋諸法之自體,唯證智可知,不可言喻者,稱爲自相;而以分別心,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诠、所诠,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爲假智所緣者,是爲共相。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,然以“一切萬有皆是無我”來诠解諸法之空性時,此“無我”即是共相。此乃因“無我”系“一切萬有”所共通之義相,與“苦”、“空”、“無常”等,皆系用以诠解諸法之體義者,故爲共相。
一般多以共相爲可言說者,並視其爲“自相”之對稱,然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,則一反此種相對之論說,而認爲在可言說法之中,包含自相與共相,此二相並有重重之關系,如色、受等五蘊爲自相,而五蘊之“無常”等爲共相;又色蘊中之“色處”爲自相,而色蘊則爲共相;又色處中之“青”、“黃”等色爲自相,則色處爲共相。如此最終以聖智所證之本真自性爲自相,而以其他之假自性(以不離假智及言诠故)爲共相。[佛地經論卷六、俱舍論卷二十叁、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、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]
(二)爲“不共相”之對稱。即由衆人共同所感,共同受用之相,稱爲共相。如山河、大地等器世界,系由衆人之共業而成,爲衆人共同依用,故爲共相;而個人之身體,系由自己之不共業而成,亦唯自身所受用,故爲不共相。共相之親因緣種子,稱爲共相種子,受共業種子之資助而起現行。共相可分爲二種:(一)如依報之山河、大地等,由共業而成,並由人、獸、蟲魚等共同受用者,稱爲共中共。(二)如田地、房舍等,不與人共用者,則稱共中不共。[成唯識論卷二、成唯識論述記卷叁本](參閱“不共相”966、“共不共”2192)
(術語)諸法有自共二相,局于自體之相曰自相,通于他之相曰共相。例如五蘊中五蘊各事,是自相也。空無我等之理,生住異滅等之相,是共相也。乃至于青色有多事體,其一一事體,是自相也。如華之青,果之青,乃至金之青,衣之青,自他共通之青,是共相也。故自相共相,重重相望而無盡,遂無自相之實體。唯識述記二末曰:“如五蘊中,以五蘊事爲自相,空無我等理爲共相。(中略)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爲自相,可說極微等爲共相,故以理推無自相體。且說不可說法體名自相,可說爲共相。以理而論,共既非共,自亦非自。”
諸法有自相與共相二種,各別不同的相叫做自相,與他共通的相叫做共相。 - 陳義孝編
爲“自相”的對稱。即指共通之相,亦即指不囿限于自相,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。若爲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,則稱爲自相。因爲諸法之自體,唯證智可知,不可言喻者,稱爲自相;而以分別心,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诠、所诠,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爲假智所緣者,是爲共相。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,然以“一切萬有皆是無我”來诠解諸法之空性時,此“無我”即是共相。此乃因“無我”系“一切萬有”所共通之義相,與“苦”、“空”、“無常”等,皆系用以诠解諸法之體義者,故爲共相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又作自相。“共相”之對稱。謂一人所感,一人受用之相,如色法中五根等正報。正報之親因緣種子稱爲不共相種子,受不共業種子之資助而起現行,即不共之正報。又分爲不共中不共、不共中共二種。如五根中之勝義根(五根之實體)獨爲自識所依用,不與他人共同受用,故稱爲不共中不共;五根之扶塵根(五根之外形)雖亦各人有其特殊相異之五根,然與他人共通而受用,故稱爲不共中共。[成唯識論卷二、成唯識論述記卷叁本](參閱“共相”2195)
(術語)不與他共通,但屬自己之相狀,所謂特性也。
又作自相,爲“共相”的對稱。指一人所感,一人受用之相,如色法中五根等正報。正報的親因緣種子稱爲不共相種子,受不共業種子的資助而起現行,即不共之正報。此又分爲不共中不共、不共中共二種。如五根中的勝義根,獨爲自識所依用,不與他人共同受用,故稱爲不共中不共;五根之扶塵根,雖亦各人有其特殊相異的五根,然與他人共通而受用,故稱爲不共中共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二所載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梵語sa^ma^nya-kles/a。指緣共相而起之惑。略稱共惑。乃“自相惑”之對稱。即諸法緣共通之苦、空、無常、無我等相而迷惑之,産生執苦爲樂、執空爲有、執無常爲常、執無我爲我之煩惱,稱爲共相惑。俱舍論卷二十(大二九·一○四上):“所余一切見、疑、無明,去來未斷,遍縛叁世。由此叁種是共相惑,一切有情俱遍縛故。若現在世正緣境時,隨其所應能系此事。”據俱舍論光記卷二十解釋之,謂未來之見、疑、無明,隨其所應,皆具二遍(遍系叁世、遍系自境),故立遍行之名。而過去之意識,雖亦遍系叁世,然非遍系自境,故不屬遍行。現緣之共惑,雖具有二種遍行,然亦有不具者,以不定故,亦不屬遍行。[阿毗昙心論經卷叁、大毗婆沙論卷十八](參閱“自相惑”2528)
(術語)又略曰共惑。對于自相惑而言。即諸法緣共通之苦,空,無常,無我等相而迷之,執苦爲樂,空爲有,無常爲常,無我爲我之煩惱也。俱舍論二十言:“二者共相,謂見疑癡。”次:“所余一切見疑無明去來未斷,遍縛叁世。由此叁種是共相惑,一切有情俱遍縛故。若現在世正緣境時,隨其所應能系此事。”
瑜伽十一卷二十一頁雲:雲何共相相?謂諸行共相,或有漏共相,或一切法共相,此所思惟,名共相相。此中叁相,如其次第,卽無常相、苦相、無我相。 - 朱芾煌
瑜伽叁十一卷叁頁雲:又正尋思:此一切界、以要言之,皆是無常;乃至無我。是名尋思諸界共相。 - 朱芾煌
如受蘊差別五種中說。 - 朱芾煌
瑜伽八十卷九頁雲:由叁種相,應知心共相。一、于緣生者,不現在前,無作用故。二、于現在者,唯一剎那,無作用故。叁、于貪等自緣所生,非心作故。 - 朱芾煌
瑜伽叁十卷十六頁雲:雲何尋思不淨共相?謂若內身,外淨色相,未有變壞,若在外身,不淨色相,已有變壞;由在內身不淨色相平等法性,相似法性,發起勝解;能自了知我淨色相,亦有如是同彼法性。若諸有情,成就如是淨色相者;彼淨色相,亦有如是同彼法性。譬如在外不淨色相。是名尋思不淨共相。 - 朱芾煌
瑜伽叁十卷十九頁雲:複審思擇:若諸親品、若諸怨品、若中庸品、我于其中,皆當發起相似性心,平等性心。何以故?我若作意與親品樂;此未爲難。于中庸品,作意與樂;亦未甚難。若于怨品,作意與樂;乃甚爲難。我于怨品,尚應作意願與其樂;何況親品、及中庸品、而不與樂。何以故?此中都無能罵所罵,能瞋所瞋,能弄所弄,能打所打;唯有音聲,唯有名字。又我此身、隨所生起有色粗重四大所造,隨所住處,便爲如是觸所逼惱。略有二觸。謂音聲觸,及手足塊刀杖等觸。是身及觸、皆是無常。能爲如是不饒益者,亦是無常。又複一切有情之類、皆有生老病死等法。本性是苦;故我不應于本性苦諸有情上,更加其苦、而不與樂。又亦不應不與怨家作善知識;不攝一切有情之類以爲自體。又世尊言:我不觀見如是種類有情可得無始世來經曆生死長時流轉,不互相爲或父或母兄弟姊妹若軌範師若親教師若余尊重似尊重者。由是因緣,一切怨品、無不皆是我之親品。又怨親品、無有決定真實可得。何以故?親品余時轉成怨品,怨品余時轉成親品。是故一切無有決定。故我今者、應于一切有情之類,皆當發起平等性心、平等性見;及起相似利益意樂安樂意樂、與樂勝解。是名尋思慈愍共相。 - 朱芾煌
如諸煩惱有叁相中說。 - 朱芾煌
且諸種子總有二種:
一、共相 多人所感,謂之共相。雖知人人所變各別,名爲唯識,以有相似共受用義,說爲共相。
一、共中共 如山河等,非唯一趣用而他趣不能用。
二、共中不共 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,余人余趣不能受用,余房衣等,准此可知。
二、不共相 唯自能用他不得用,謂之不共,如色根等是也。
一、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,唯是自識依用,非他所用。
二、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,他亦得受用也。 - 明·楊卓
另作「面相慶慰」,即「當面互相慰問」,相當的南傳經文作「互相歡迎」。 - 莊春江居士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