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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術語)如來之本誓名叁昧耶,違越如來之本誓曰越叁昧耶。漫授受秘法者之罪名也。不得傳授,私誦真言,又授未灌頂人以秘法,皆得越叁昧耶之罪。又名越法罪。大日經四曰:“若異此者同謗諸佛菩薩,越叁昧耶,決定墮于惡趣。”同十四曰:“不爾者即得越叁昧耶罪,叁昧耶者是自誓也。一切如來所立誓願,(中略)以方便故而立此法。是故猶如世間大王之教敕不可過越,爲過者必獲重責也。觀智軌曰:“一一印契儀軌真言,應當于灌頂阿阇梨處躬親禀受。若不從禀受決擇,而專擅作者,是即名爲越叁昧耶,受及授者俱獲重罪。”參照越法罪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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