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,梵語bhava,其義分類如下:(一)欲有、色有、無色有。義同叁界。(一) 欲有,欲界天、人、修羅、畜生、餓鬼、地獄,各隨其業因而受果報,稱爲欲有。(二) 色有,色界四禅諸天,雖離欲界粗染之身,而有清淨之色,稱爲色有。(叁)無色有,無色界四空諸天,雖無色質爲礙,亦隨所作之因,受其果報,稱爲無色有。[大智度論卷叁、集異門足論卷四、大毗婆沙論卷六十]
(二)有情一生之始終分爲生有、本有、死有。(一)生有,指托生之最初一刹那。(二)本有,指由生至死之間。(叁)死有,指死之瞬間。小乘有部宗則以此叁有,加上“中有”,而主張四有之說。[異部宗輪論](參閱“四有”1688)
(叁)有漏之異名。漏,爲煩惱之異名。煩惱自有情衆生之六根門漏泄無窮,而令其流轉于生死之間,故謂有漏乃叁有之因,爲其所依、所攝。(參閱“有漏”2452)
(四)善成有、性得有、變異有。乃數論外道所立。(一)善成有,如數論之祖迦毗羅仙人,初生時具法、智、離欲、自在等四德,此四德系因善而得成就,故稱善成有。(二)性得有,如昔時梵王生娑那歌、娑難陀那、娑那多那、娑難鸠摩羅等四子,此四子十六歲時自然成就法、智、離欲、自在等四德,以無因而得,故稱自性有。(叁)變異有,師身名變異,因師身故,弟子恭敬親近聽聞得智慧,因智慧得離欲,因離欲得善法,因善法得自在;如是,弟子四德從師身得,故稱變異有。此叁有相當于佛法之等起善、生得善、加行善。[金七十論卷中]
(名數)叁界之異名也。生死之境界,有因有果謂之有。叁有者,叁界之生死也。一欲有。欲界之生死也。二色有。色界之生死也。叁無色有。無色界之生死也。新譯仁王經中曰:“叁有業果,一切皆空。”智度論一曰:“叁有愛著心。”頌疏界品一曰:“名叁有者,欲有、色有、無色有。”遁麟記一曰:“言叁有者,即叁界之異名。”[囗@又]一本有,現生之身心。二當有,未來之身心。叁中有,本有與當有中間所受之身心。欲界色界之生死,必有中有。
(術語)叁界之生死。見有條。
[出菩薩善戒經並大智度論] 叁有者。謂欲界色界無色界。六道衆生。各隨所作善惡之業。即感善惡之報。因果不亡。故名爲有。(六道者。天道。人道。修羅道。餓鬼道。畜生道。地獄道也。)一欲有謂欲界天人。修羅。畜生。餓鬼。地獄。各各隨其業因而受果報。故名欲有。二色有謂色界四禅諸天。由昔修習有漏禅定。報生此天。雖離欲界粗染之身。而有清淨之色。故名色有。(四禅諸天者。初禅天。二禅天。叁禅天。四禅天也。)叁無色有謂無色界四空諸天。由昔修習有漏禅定。報生此天。雖無 - 明·一如等 撰
1.叁界的生死有因有果,所以叫做叁有。一、欲有,即欲界的生死;二、色有,即色界的生死;叁、無色有,即無色界的生死。2.本有、當有、中有。本有指現生的身心;當有指未來的身心;中有指本有與當有之間所受的身心。 - 陳義孝編
俱舍論一卷五頁雲:此有漏法,亦名叁有。有因有依,叁有攝故。
二解 集異門論四卷十五頁雲:叁有者:一、欲有。二、色有。叁、無色有。欲有雲何?答:若業、欲界系取爲緣,欲感當有。彼業異熟,是謂欲有。色有雲何?答:若業、色界系取爲緣,欲感當有。彼業異熟,是謂色有。無色有雲何?答:若業、無色界系取爲緣,欲感當有。彼業異熟,是謂無色有。 - 朱芾煌
欲有(欲界)、色有(色界)、無色有(無色界);指叁界衆生,「有」是「存在」之意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就是叁界的生死,欲有、色有、無色有。
- 梵心居士編
對,礙之義。乃五根、五境及心、心所等法受障礙而不生,或所取所緣境受拘礙而不能轉他境。即:(一)障礙有對,于五根、五境、十色界物質中,如手礙手,石礙石,互礙且被礙。(二)境界有對,五根、七心界及相應之心所,爲各自色等境所拘礙,而取境不得自在,如魚等之眼爲水所拘礙,人眼爲陸所拘礙。(叁)所緣有對,爲六識及法境之一分所拘礙,而緣慮作用不得自在。
境界有對與所緣有對之別,前者爲五根及心、心所法于其境界有見聞取境之功能;後者爲心、心所法執其境界,帶形相而起。障礙有對與境界有對相較,則互爲廣狹,即七心界及法界之一分的諸相應法爲境界而非障礙;色等五境爲障礙而非境界,眼等五根亦障礙亦境界,法界之一分的非相應法爲非障礙,亦非境界。又境界有對與所緣有對相較,所緣比境界狹,即所緣必爲境界,境界未必爲所緣,如同眼等五根即是。[雜阿毗昙心論卷一、成唯識論卷一、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二]
(名數)對爲礙之義,有障礙之義者,謂之有對。一、障礙有對,如手礙手,石礙石,互礙而被礙者。二、境界有對,六根六識及諸心所,爲五境及法境之一分境界所拘束,而取境之作用不得自在者。叁、所緣有對,爲六識及法境之一分所拘束,而緣慮之作用不得自在者。
指叁種有爲法。又作叁有爲相、叁相。即:(一)色法,乃質礙之法,小乘俱舍指五根、五境、無表色之十一法;大乘法相指五根、五境、法處所攝色之十一法。(二)心法,乃慮知之法,俱舍指一心王及四十六心所;大乘指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。 (叁)非色非心法,異于前二者,俱舍指十四不相應法;大乘指二十四不相應法。此叁者皆有因緣之爲作,故稱有爲法。一切法中除無爲法,余悉有爲法。[大乘義章卷二“叁有爲義”]
指叁種有爲法。又作叁有爲相、叁相。即:一、色法,乃質礙之法,小乘俱舍宗指爲五根、五境、無表色之十一法;大乘法相宗指爲五根、五境、法處所攝色之十一法。二、心法,乃慮知之法,小乘俱舍宗指爲一心王及四十六心所;大乘唯識宗指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。叁、非色非心法,異于色、心二法,小乘俱舍宗指爲十四不相應法;大乘唯識宗指爲二十四不相應法。此叁者皆由因緣之造作,故稱有爲法。一切法中除無爲法,余悉有爲法。見《大乘義章》卷二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(名數)見有爲條。
(名數)一色法。質礙之法。小乘俱舍,五根,五境,無表色之十一法也。大乘法相,五根,五境,法處所攝色之十一法也。二心法。慮知之法。俱舍心王一與心所法四十六之四十七法也。大乘心王八與心所法五十一之五十九法也。叁非色非心法。俱舍不相應法之十四法也。大乘不相應法之二十四法也。此叁聚皆有因緣之爲作,故名有爲法。見大乘義章二。
(名數)見有爲條。
(名數)經中說四有爲法,又說叁有爲相,叁有爲相者:一生相,二住異相,叁滅相也。此中第二之住異相,俱舍論有二說:一者謂住者異之別名也,住必有異,故異相,謂之住異相,非住與異之二相。佛說生異滅之叁相者,欲于叁世遷流之相,使有情生厭畏也。生者引未來之法,使流入現在,異與滅者,使其衰異及壞滅而流入過去也。猶如見有叁怨敵居于人之稠林。一自稠林牽出之,一使衰其力,一壞其命根。住相者于法安立,人不厭畏之,故于有爲相中不說之。又無爲法有自相之住,住相濫于彼,故不說之。二者謂住異相者,住相與異相,合之而說也,所以然者,住是有情之所愛處,欲使厭舍之,故與異合說,如說黑耳與吉祥俱也。見唯識述記二末,俱舍光記五。
瑜伽四十四卷二頁雲:如是四種有爲之相,總攝諸行。以要言之;二分所顯。一者、有分所顯。二者、無分所顯。此中世尊,依于有分,建立一種有爲之相。依于無分,建立第二有爲之相。住異二種,俱是諸行有分所顯;建立第叁有爲之相。
二解 瑜伽五十二卷五頁雲:問:若有爲法,生老住滅四有爲相,具足可得;何故世尊、但說叁種;一、生。二、滅。叁、住異性?答:由一切行、叁世所顯故。從未來世,本無而生。是故世尊、由未來世,于有爲法,說生有爲相。彼既生已;落謝過去。是故世尊、由過去世,于有爲法,說滅有爲相。現在世法,二相所顯。謂住、及異。所以者何?唯現在時,有住可得。前後變異,亦唯現在。是故世尊,由現在世,于有爲法,總說住異爲一有爲相。
叁解 顯揚十四卷二十叁頁雲:複次如前所說叁有爲相,非唯剎那。何以故?頌曰:生初後中間,取叁有爲相。論曰:叁有爲相,由衆同分一生所攝。謂初生時,取爲生相。最後死時,取爲滅相。于二中間相續住時,取爲住異。如是建立叁有爲相,應知。 - 朱芾煌
指「生、異(老)、滅(死)」的現象。 - 莊春江居士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