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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舍論十七卷十二頁雲:已辯諸地;當辯學等。頌曰:學于叁各叁,無學一叁二,非學非無學,有二二五果。論曰:學、無學、非學非無學、叁業,一一爲因,如其次第,各以叁法爲果別者;謂學業,以學法爲叁果。除異熟及離系。以無學法爲叁,亦爾。以非二爲叁果。除異熟及等流。無學業,以學法爲一果。謂增上。以無學爲叁果。除異熟及離系。以非二爲二果。謂士用及增上。非二業,以學法爲二果。謂士用及增上。以無學法爲二,亦爾。以非二爲五果。 - 朱芾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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