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指叁種類聚。又稱叁定聚。即:(一)正定聚,(二)邪定聚,(叁)不定聚。大智度論卷八十四言能破顛倒者,稱爲正定;不能破顛倒者,稱爲邪定;得因緣能破,不得因緣則不能破者,稱爲不定。又依釋摩诃衍論卷一之說,十聖爲正定聚,叁賢爲不定聚,凡夫爲邪定聚。[長阿含經卷八、集異門足論卷四](參閱“叁定聚”562)
(二)將“我”及“法”分爲叁大類,即:(一)以因緣之離合而言,凡具有生滅之性質者,稱爲有爲聚。(二)凡不生不滅者,稱爲無爲聚。(叁)無法歸納于前二類者,稱爲非二聚。
(叁)爲一切有爲法之叁種分類。即:(一)色法,指地、水、火、風等四大所構成之物質。(二)心法,即各種精神作用。(叁)非色非心,既非色法亦非心法,如法相宗所立七十五法中,攝屬“不相應行”之十四法均爲非色非心之法。
(四)爲叁聚淨戒之略稱。即攝律儀戒、攝善法戒、攝衆生戒,此叁聚淨戒乃無垢清淨,含攝大乘菩薩精神之戒法。(參閱“叁聚淨戒”665)
(名數)以叁聚該收一切衆生也。一、正定聚,必定證悟者。二、邪定聚,畢竟不證悟者。叁、不定聚,在二者中間有緣證悟,無緣不證悟也。此叁聚之義通于大小乘,小乘之俱舍論十曰:“正邪不定聚聖造無間余。”預流向已上之聖者爲正定聚,造五無間業者爲邪定聚,在此二者中間修七方便之行者爲不定聚。大乘之叁聚有多義,智度論八十四曰:“能破顛倒者名正定,必不能破顛倒者是邪定,得因緣能破不得則不能破是名不定。”是通相說叁聚,未判其位也。依起信論之所說,則十信已前之凡夫不信因果,爲邪定,十住已上爲正定,十信之人爲不定性。此爲實大乘之義。權大乘之相宗,則依智度論之說意,不因位而製之,依彼宗所立之五性而立之。即無種性之人爲邪定,不定種性之人爲不定性,菩薩定性之人爲正定。又依釋摩诃衍論之一說,則十聖爲正定聚,叁賢爲不定聚,自余之凡夫爲邪定聚。是亦權大乘之意也。圭峰之起信筆削記叁曰:“權教以無種性人爲邪,以菩薩爲正,以不定性人爲不定。終教以一切異性爲邪,叁賢爲正,十信爲不定。”探玄記叁曰:“若依地論,見道已上,方名正道。”
[出顯宗論] 一正性定聚謂斷貪嗔癡等煩惱皆盡。心無邪僞。此性決定聚集不散。是名正性定聚。二邪性定聚謂四惡趣及一切邊邪等見。不信正法。皆名邪性。此性決定聚集不散。是名邪性定聚。(四惡趣者。修羅趣。餓鬼趣。畜生坡。地獄趣也。)叁不定性聚謂此性或可爲邪。或可爲正。定非一向。是名不定性聚。 - 明·一如等 撰
正定聚、邪定聚、不定聚。正定聚是指一定可以證悟的一類衆生;邪定聚是指畢竟不能證悟的一類衆生;不定聚是指介于正邪之間,可能證悟也可能不證悟的一類衆生。叁聚就是叁類衆生的意思。 - 陳義孝編
集異門論四卷五頁雲:叁聚者:謂邪性定聚,正性定聚,不定聚。雲何邪性定聚?答:五無間業。雲何正性定聚?答:學無學法。雲何不定聚?答:除五無間業,余有漏法,及無爲。 - 朱芾煌
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六卷二頁雲:有叁聚。一、邪性定聚。二、正性定聚。叁、不定聚。邪性定聚,謂成就五無間業。正性定聚,謂成就學無學法。不定聚,謂唯成就余有漏法,及無爲。是名叁聚自性。又雲: 譬喻者說:從無間地獄,乃至有頂,皆有叁聚。彼說般涅盤法,名正性定聚。不般涅盤法,名邪性定聚。不決定者,名不定聚。評曰:如前說者好。此依集異門說。若依施設論說:邪性定聚,謂五無間業,若彼因、彼果、彼等流、彼異熟、及成就彼法補特伽羅。正性定聚,謂學無學法,若彼因、彼果、彼等流、及成就彼法補特伽羅。不定聚,謂諸余法,若彼因、彼果、彼等流、彼異熟、及成就彼法補特伽羅。是名叁聚自性。 - 朱芾煌
叁種類集,1.等同「叁學、叁種學」,即「戒聚、定聚、慧聚」。2.正定聚、邪定聚、不定聚。3.等聚(另譯作「正聚」,即「八正道」)、邪聚、不定聚(參看「不定聚」)。4.善聚(「不貪、不恚、不癡」叁善根)、等聚、定聚(參看「正定聚」)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(術語)叁聚戒之教也。
(術語)叁聚淨戒之略,見戒條。
(術語)一攝律儀戒。受持五八十具等一切之戒律者。二攝善法戒。以修一切善法爲戒者。叁攝衆生戒。又雲饒益有情戒。以饒益一切衆生爲戒者。是華嚴梵網占察璎珞等經,瑜伽唯識等論所說。此叁者積聚,故雲叁聚。戒有大小,十戒二百五十戒等爲小乘戒,十重四十八輕戒叁聚戒等爲大乘戒。又有在家出家之別。五戒八戒爲在家戒,十戒二百五十戒爲出家,叁聚戒。爲道俗通行戒。即大乘之菩薩無論出家在家,皆受之也但在家之菩薩,凡受此叁聚以爲心者,謂之通受。出家之菩薩,其初別受攝律儀戒,即二百五十戒及十重等(攝律儀之中有一切大小之戒),是名別受。次乃總受之叁聚也。此通受之有二種:一者從他得,唯對于師而得。二者自誓得,唯于佛像前以善心自誓而得。皆不要白四羯磨之作法也。唯識論九曰:“戒學有叁:一律儀戒,謂正遠離所應離法。二攝善法戒,謂正證應修證法。叁饒益有情戒,謂正利樂一切有情。”
[出菩薩戒義疏並法苑珠林] 聚。集也。戒。禁戒也。此叁種戒。能攝一切大乘諸戒。故名叁聚戒。法苑珠林雲。大聖度人。功唯在戒。莊嚴論雲。初律儀戒。以禁防爲體。後攝善攝生二戒。以勤勇爲體。一攝律儀戒攝律儀戒者。謂一切律儀。無不聚攝也。律即法律。是禁止之義。儀即儀式。是軌範之義。法苑珠林雲。攝律儀者。要唯有四。一者不得爲利養故。自贊毀他。二者不得故悭不施前人。(即外人也。)叁者不得嗔心。打罵衆生。四者不得謗大乘經典。持此四法。無惡不離。故名攝律儀戒。 - 明·一如等 撰
(經名)佛,爲比丘說至惡趣法,至善趣法,至涅槃法之叁法聚。由一而增至十。攝于長阿含經十。
梵語tri-vidha^nis/i^la^ni。指大乘菩薩之戒法。又作菩薩叁聚戒、叁聚清淨戒、叁聚圓戒。簡稱叁聚戒、叁聚。聚,種類之意。以此叁聚之戒法,無垢清淨,含攝大乘諸戒,圓融無礙,故稱叁聚淨戒、叁聚圓戒。即:(一)攝律儀戒(梵sam!vara -s/i^la ),又作自性戒、一切菩薩戒。乃舍斷一切諸惡,含攝諸律儀之止惡門。爲七衆所受之戒,隨其在家、出家之異而分別有五戒、八戒、十戒、具足戒等戒條;亦可總歸爲別解脫戒、定共戒、道共戒叁種。又此戒爲法身之因,以法身本自清淨,由于惡覆,故不得顯;今離斷諸惡,則功成德現。
(二)攝善法戒(梵kus/ala -dharma-sam!gra^haka-s/i^la ),又作受善法戒、攝持一切菩提道戒,謂修習一切善法。此爲修善門,系菩薩所修之律儀戒,以修身、口、意之善回向無上菩提,如常勤精進,供養叁寶,心不放逸,守攝根門及行六波羅蜜等,若犯過,則如法忏除,長養諸善法。此即報身之因,以其止惡修善,故成報佛之緣。 (叁)攝衆生戒(梵sattva^rtha -kriya^-s/i^la ),又作饒益有情戒、作衆生益戒,即以慈心攝受利益一切衆生,此爲利生門。菩薩地持經卷四舉出十一種,即:(1)衆生所作諸饒益事,悉與爲伴。(2)衆生已起或未起之病等諸苦及看病者,悉與爲伴。(3)爲諸衆生說世間、出世間法,或以方便令得智慧。(4)知恩報恩。(5)衆生種種恐怖,悉能救護。若有喪失親屬財物諸難,能爲開解令離憂惱。(6)見有衆生貧窮困乏,悉能給予所須之物。(7)德行具足,正受依止,如法畜衆。(8)先語安慰,隨時往返,給施飲食,說世善語。進止非己,去來隨物。(9)對有實德者,稱揚歡悅。(10)對有過惡者,慈心呵責。折伏罰黜,令其悔改。(11)以神通力,示現惡道,令彼衆生畏厭衆惡,奉修佛法,歡喜信樂,生希有心。
此叁聚淨戒爲大乘僧、俗之通行戒,然大乘僧衆始受攝律儀戒,即受二百五十戒,此謂別受;後再總受叁聚淨戒,稱爲通受。[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叁、解深密經卷四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、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一、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(法藏)]
(術語)見戒條。
(術語)叁聚之戒法,無垢清淨,故雲淨。同叁聚戒項。
攝律儀戒、攝善法戒、攝衆生戒。攝律儀戒是遵守佛法不作諸惡;攝善法戒是奉行一切之善;攝衆生戒是廣修一切善法以利益衆生。攝律儀戒與攝善法戒是自利,攝衆生戒是利他,合自他兩利叫做二利圓滿,爲大乘學者所應共持。 - 陳義孝編
一切惡無不斷。是攝律儀戒。一切善無不修。是攝善法戒。一切衆生無不度。是攝衆生戒。此叁聚戒者菩薩道。一不殺生。二不偷盜。叁不邪淫。四不妄語。五不绮語。六不兩舌。七不惡口。八不貪欲。九不嗔恚。十不邪見。十地論中有五種十善。一者人天十善。二者聲聞十善。叁者緣覺十善。四者菩薩十善。五者佛十善。五種之別言多義廣。備在論中。此不具載 - 唐·李師政 撰
菩薩戒義疏雲叁聚戒:聚、集也,戒、禁戒。此叁種戒,能攝一切大乘諸戒,故名叁聚戒。
莊嚴論雲:“初律儀戒,以禁防爲體,後攝善攝生二戒,以勤勇爲體。”
一、攝律儀戒 攝律儀戒者,謂一切律儀,無不聚攝也。律、即法律,是禁止之義。儀,即儀式,是軌範之義。法苑珠林雲:“攝律儀者,要惟有四。”
一者、不得爲利養故自贊毀他。
二者、不得故悭不施前人。(即外人也。)
叁者、不得嗔心打罵衆生。
四者、不得謗大乘經典。
持此四法,無惡不離,故名攝律儀戒。
二、攝善法戒 攝善法戒者,所行之行,能行一切善法也。謂身口意所作善法,及聞思修叁慧,布施等六度之法,無不聚攝,故名攝善法戒。
叁、攝衆生戒 攝衆生戒者,謂能攝受一切衆生也。能攝之行,即是慈、悲、喜、舍。
慈名愛念,能與衆生樂故。
悲名憐愍,能拔衆生苦故。
喜名慶喜,慶一切衆生離苦得樂故。
舍名無憎無愛,常念衆生同得無憎無愛故。
以此等法,攝諸衆生也。 - 明·楊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