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语sabha^ga。(一)又作有分、等分。分,自己之作用之义。 即根(感官之机能)、境(对象)、识(认识之主体)三者相互交涉,各别实现其自业之作用,各别完成其任务,称为同分。例如,眼根之自业为取色境,眼识之自业为缘色境,而色境之自业,则为眼根及眼识所取;如此,根、境、识三者相互交涉。各别实现其自业。反之,根、境、识三者若仅止于相互交涉,而不实现其各别之自业,则称为彼同分(梵tat -sabha^ga ),又作余有分、非等分。盖彼同分非为同分,然其与彼(指同分)种类相同,故称彼同分。此外,同分、彼同分二者,亦称为等分、非等分;自分、彼分;有分、余有分。[俱舍论卷二、顺正理论卷六、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一、卷七十二、杂阿毗昙心论卷一](参阅“彼同分”3204)
(二)为“众同分”之略称。指有情众生之共性或共因。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识百法之一。[俱舍论卷五](参阅“众同分”4749)
(术语)俱舍七十五法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之第三。使诸法相同之因名为同分。是为一实法,由有此实法而使物同也。此有二种:一名众生同分,又名有情同分。二名法同分。人畜等之有情相同。谓之众生同分,有情同分。蕴处界等之法相同,名为法同分,又众生同分分二类:一为无差别同分,一切有情,一类同等,异于非情上之同分也。二为有差别同分,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婆罗门刹利等之称,有男女等乃至四向四果各别之同分。又法同分有无差别有差别。俱舍论五曰:“有别实物名为同分,谓诸有情展转类等,本论说此为众同分。此复二种:一无差别,二有差别。(中略)复有法同分,谓随蕴处界。”[囗@又]分别十八界有同分彼同分之一门,同分之义稍异。见彼同分条。
成唯识论一卷十六页云: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?契经说故。如契经说:此天同分,此人同分。乃至广说。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;为证不成。若同智言,因斯起故,知实有者;则草木等应有同分。又于同分起同智言,同分复应有别同分。彼既不尔;此云何然。若谓为因,起同事欲,知实有者;理亦不然。宿习为因,起同事欲。何要别执有实同分。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,假立同分。
二解 俱舍论五卷一页云:如是已辩得非得相;同分者何?颂曰:同分有情等。论曰:有别实物,名为同分。谓诸有情,展转类等。本论说此,名众同分。此复二种。一、无差别,二、有差别。无差别者:谓诸有情、有情同分。一切有情、各等有故。有差别者:谓诸有情、界地趣生种姓男女近事苾刍学无学等各别同分。一类有情各等有故。复有法同分。谓随蕴处界、若无实物、无差别相、名同分者;展转差别诸有情中,有情有情、等无差别。觉及施设,不应得有。如是蕴等,等无差别,觉及施设,如理应知。颇有死生不舍不得有情同分,应作四句。第一句者,谓是处死,还生是处。第二句者,谓入正性离生位时,舍异生同分,得圣者同分。第三句者,谓是趣死,生余趣等。第四句者,谓除前相。若别有实物,名异生同分;何用别立异生性耶。非异人同分,别有人性故。又非世间现见同分。以非色故。亦非觉慧所能了别。无别用故。世虽不了有情同分;而于有情,谓无差别。故设有体,亦何所用。又何因不许有无情同分。诸谷麦豆金铁庵罗半娜娑等,亦有自类互相似故。又诸同分、展转差别;如何于彼、更无同分,而起无别觉施设耶。又应显成胜论所执。彼宗执有总同句义;于一切法总同言智,由此发生。彼复执有同异句义;于异品类同异言智,由此发生。毗婆沙师作如是说:彼执与此、义类不同。以说一物、于多转故。又纵于彼、若显不显;然此同分、必有实物。契经说故。如世尊言:若还来此,得人同分。乃至广说。虽有是说;而不说言别有实物名为同分。若尔;所说同分是何?卽如是类诸行生时,于中假立人同分等。如诸谷麦豆等同分。此非善说。违我宗故。 - 朱芾煌
梵语tat-sabha^ga。又作非等分、余有分。盖根、境、识三 者互相交涉,各作其自业,称为同分(梵sabha^ga ),又称有分、等分;相对于此,根、境、识三者互相交涉而不作其自业,称为彼同分。即虽己无作用,而与有作用之同分为种类分同,其能见、所见等之“相”无异,且为同处同界,互为同类因,互为等流果,互为相属,互相引起,故称彼同分。在十八界中,惟法界为同分,其余十七界则通于同分、彼同分二者。
俱舍论卷二(大二九·一○中):“云何同分、彼同分义?根、境、识三更相交涉,故名为分。或复分者是己作用,或复分者是所生触,同有此分,故名同分;与此相违,名彼同分。”[顺正理论卷六、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一、卷七十二、瑜伽师地论卷五十六](参阅“同分”2243)
(术语)分别十八界,有同分彼同分之二门,根境识三者,互相交涉而作自业,为同分,不然则为彼同分,彼同分者,为彼之同分之类,故名彼同分。而十八界中,惟法界为同分,余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之二者。俱舍论二曰:“根境识三,更相交涉,故名为分。或复分者是己作用,或复分者是所生触,同有此分,故名同分。与此相违名彼同分,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,同名彼同分。”
(术语)使非情界之各物体相互似也。见同分条。
瑜伽五十三卷十七页云:识空不空者:若识不空;名同分色。由此与识、等义转故。若识空者;名彼同分色。似自相续而随转故。
二解 显扬五卷八页云:同分色,谓自识不共根色,由与识同境转故。
三解 如诸色自相三种中说。 - 朱芾煌
瑜伽八十五卷十六页云:同分死者:谓如过去、不调不伏、曾舍身命;于现在世、亦复如是、而舍身命。当知如此名同分死,名相似死,名随顺死。 - 朱芾煌
梵语nika^ya-sabha^ga。略称同分(梵sabha^ga )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识百法之一。唯识、俱舍宗以其为心不相应行法之一。指众生的共性或共因。即众多有情具有同类之性,或使有情众生得同等类似果报之因。分,即因之义。
同分可分为有情同分(梵sattva -sabha^ga )与法同分(梵dharma -sabha^ga )二种。(一)有情同分,又作众生同分,可分为二:(1)使一切有情众生同等类似之同分,称为无差别(梵abhinna )同分。(2)有情众生随着三界、九地、男、女、畜生等之分别,而各成一类,然于自类当中,却具有共同之性质。此种各别之同分,称为有差别(梵bhinna )同分。(二)法同分,指有情所依之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等法,自类之法相似。如色法相互类似,左右眼相互类似之同分。又于说一切有部,主张同分具有实体;经部及大乘则以为同分乃假法。[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七、顺正理论卷十二、俱舍论卷四、卷五、成唯识论卷一、俱舍论光记卷四、卷五](参阅“心不相应行”1396)
(术语)使有情得同等类似果报之因,名为众同分。俱舍论十五曰:“弃舍众同分。”谓人之死也。见同分条。
瑜伽十二卷十一页云:复次云何众同分?谓若略说、于彼彼处受生有情、同界,同趣,同生,同类位性形等;由彼彼分互相似性,是名众同分。亦名有情同分。此中或有有情、由界同分,说名同分。谓同生一界。或有有情、由趣同分,说名同分。谓同生一趣。或有有情、由生同分,说名同分。谓同生一生。或有有情、由类同分,说名同分。谓同一种类。或有有情、由分位体性容色形貌音声覆蔽养命同分,说名同分。或有有情、由过失功德同分,说名同分。如杀生者、望杀生者;广说乃至诸邪见者、望邪见者;离杀生者、望离杀生者;乃至正见者、望正见者;从预流者乃至阿罗汉独觉、望预流等;菩萨望菩萨;如来望如来;如是更互说名同分。
二解 瑜伽五十六卷二页云:问:依何分位,建立众同分?此复几种?答:依诸有情相似分位,立众同分。此复三种。所谓种类同分,自性同分,工巧业处养命同分。
三解 显扬一卷十五页云:众同分者:谓诸有情互相似性。
四解 雑集论二卷二页云: 众同分者:谓如是如是有情、于种种类自体相似,假立众同分。于种种类者:于人天等种类差别。于自体相似者:于一种类性。
五解 五蕴论六页云:云何众同分?谓诸有情、自类相似为性。
六解 广五蕴论十三页云:云何众同分?谓诸群生、各各自类相似为性。
七解 俱舍论五卷一页云:论曰:有别实物、名为同分。谓诸有情、展转类等;本论说此,名众同分。此复二种。一、无差别,二、有差别。无差别者:谓诸有情、有情同分。一切有情、各等有故。有差别者:谓诸有情、界地趣生种姓男女近事苾刍学无学等、各别同分。一类有情、各等有故。
八解 大毗婆沙论二十七卷四页云:云何众同分?谓有情同分。犹如命根,体是一物;遍与一切身分为依。是不相应行蕴所摄。唯无覆无记性。唯有漏。通三界。问:此众同分、为长养?为等流?为异熟?答:是异熟、及等流。非长养。非色法故。异熟者:谓趣同分等。如地狱趣、有情展转相似;乃至天趣等有情亦然。等流者:谓界同分等。如欲界有情、展转相似;乃至无色界等有情亦然。有说:异熟者:谓初生时得。如与父母等、展转相似。等流者:谓后时方得。如与沙门婆罗门等、展转相似。洲渚方土及族姓等有情同分、如理应知。有余师说:有情同分、通善不善无记性摄。谓四向四果有情同分、是善性摄。造五无间业有情同分、不善性摄。诸余同分、无记性摄。评曰:彼不应作是说。法、虽有三种;而有情同分、唯无记摄。由此应知前说为善。问:若得众同分;彼舍众同分耶?答:应作顺前句。谓若得众同分;彼定舍众同分。有舍众同分,而不得众同分。谓阿罗汉般涅盘时。问:若死此生彼时,定舍众同分,得众同分耶?答:应作四句。有死此生彼,而不舍众同分,不得众同分。如地狱死,还生地狱;乃至天死,还生天等。有舍众同分,得众同分,而非死此生彼。谓入正性离生等位。有死此生彼,亦舍众同分,亦得众同分。谓地狱等死、生异趣等。有不死此生彼,亦不舍众同分,不得众同分。谓除前相。
九解 品类足论一卷七页云:众同分云何?谓有情同类性。
十解 入阿毗达磨论下十页云:诸有情类、同作事业,同乐欲因,名众同分。此复二种。一、无差别,二、有差别。无差别者:谓诸有情、皆有我爱,同资于食,乐欲相似。此平等因、名众同分。一一身内、各别有一。有差别者:谓诸有情界地趣生种姓男女近事苾刍学无学等种类差别,一一身内、有同事业乐欲定因、名众同分。此若无者;圣非圣等,世俗言说,应皆杂乱。诸异生性、异生同分,有何差别?同乐欲等因,说名彼同分。异生性者、能为一切无义利因。如契经说:苾刍当知;我说愚夫无闻异生,无有少分恶不善乐,彼不能造。又世尊说:若来人中、得人同分。非异生性、于死生时,有舍得义。故异生性、与同分别。 - 朱芾煌
为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之一。众者大众,同者相同,分者一部分。意谓与大众相同的一部分,如人与人同,天人与天人同。《百法直解》谓:“众同分者,如人与人同,天与天同,彼此相似假立。”而《百法纂释》中则谓:“言众同分,类相似故,以万物各有同类,有人法之别。人同分有者,如天同分,天与天是一类。人同分,人与人是一类。法同分者,如心同分,以心王心所是一类。色同分,以十一色法是一类。故云依人法假立此名。”此即众生的共性或共因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如同分色中说。
二解 如诸色自相三种中说。
三解 显扬五卷八页云:彼同分色,谓自识共根色。唯自类相续相似转故。 - 朱芾煌
瑜伽八十五卷十七页云:若于过去不调不伏舍身命已;于现在世已调已伏而舍身命。当知此名不同分死,不相似死,不随顺死。若于现在有随眠行展转随眠而命终时,如过去死;名同分死及随顺死。不如过去而命终时,不能摄取当所结生未来相续同分诸行。 - 朱芾煌
如三种同分中说。 - 朱芾煌
大毗婆沙论十二卷八页云:同分有三种。谓加行同分,所缘同分,随顺同分。加行同分者:如有先诵素怛缆藏,中间忘失;后因如前所作加行,还得记忆。先诵毗奈耶、阿毗达磨藏、亦尔。如是先起不净观,中间忘失;后因如前所作加行,还得记忆。先起持息念界方便、亦尔。曾闻有婆罗门子,先诵得四吠陀书,中间忘失;复温诵之,尽其方便,不能通利。便往师所,具述因缘。师卽问言:汝先诵时,以何加行?答言:本时手绳口诵。师言:汝当如本加行。彼随师教,一切皆忆。所缘同分者:如有先见如是园林泉池山谷经行处等,中间忘失;后见相似园林等时,一切皆忆。随顺同分者:如得随顺饮食衣服卧具房舍说法人等,则能忆念先所更事。曾闻有一苾刍,先诵得四阿笈摩,中间忘失;复温诵之,尽其方便,不能通利。便往尊者阿难陀所,问其因缘。尊者答言:汝今可往,以油涂身,温室洗浴,求诸随顺衣服饮食卧具房舍说法人等。苾刍依教,悉还通利。 - 朱芾煌
如三种同分中说。 - 朱芾煌
如三种同分中说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