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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九卷叁頁雲:無間業同分者:謂如有一、于阿羅漢尼、及于母所,行穢染行。打最後有菩薩。或于天廟衢路市肆,立殺羊法,流行不絕。或于寄托得極委重親友同心耆舊等所,損害欺诳。或于有苦貧窮困乏無依無怙,爲作歸依,施無畏已;後返加害。或複逼惱。或劫奪僧門。或破壞靈廟。如是等業,名無間同分。 - 朱芾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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