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語sa^magri^。略作和合。唯識宗所說百法之一,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。指形成心、色等諸法之因緣,能彼此和合之性質。亦即有爲諸法生起時,必須由衆多之因緣和合集會之特性,稱爲和合性。印度六派哲學中,勝論學派之勝論六句義,其第六句義即和合句義。又勝論學派以此和合性爲實法,大乘佛教則以之爲分位假立。然小乘之俱舍宗,並未別立和合性之說。[顯揚聖教論卷一、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、瑜伽師地論卷叁]
在因果中,緣衆和合,名爲和合性。 - 陳義孝編
爲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之一。諸法因緣和合,不相乖背。如水土之相和,涵蓋之相合。《百法直解》曰:“和合者,依于諸法不相違假立。”《百法纂釋》中謂:“言和合性者,謂于諸法不相乖反。和如水乳和,合如函蓋合也。”此指事物現象共處于一定具體的因果關系中,而互相依存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梵語a-sa^magri^。又作異性。“和合性”之對稱。唯識宗二十四心不相應行法之一。即能妨礙諸緣和合而令諸法不生之能力或性質。[顯揚聖教論卷一、瑜伽師地論卷叁、卷五十六、大乘百法明門論]
(術語)廿四不相應行之一。色心之諸法衆緣不和合也。
爲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,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。諸法因緣乖離,不相和合。如冰炭不可同爐,熏莸不可同器。百法直解曰:“不和合者,依于諸法互相乖違假立。”在百法纂釋中則謂:“不和合者,謂于諸法相乖反故。如眼與耳了不相觸。”此指事物現象,沒有處于具體的因果關系中,彼此之間沒有關聯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