量是认识作用,量果是认识作用的结果。识体四分,亦有量证的作用。例如以尺量布为喻。以尺量布,尺是能量,布是所量,量后所知的尺寸,就是量果。以斗量米,斗是能量,米是所量,量出的斗数是量果。而四分之间,亦有互相量证的作用。四分的量证有下列四种情形:一、相分为所量,见分为能量,自证分为量果。二、见分为所量,自定证分为能量,证自证分为量果。三、自证分为所量,证自证分为能量,自证分为量果。四、证自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,证自证分为量果。由上四种情形,可得如下结论:一、相分只可做“所量”,不能做“能量”及量果”。二、见分可做“能量”,不能做“量果”。且其能量有时谬误,成为“非量”。三、自证分和证自证分可做“能量”及“量果”,因其都是内心的“现量”。四、自证分和证自证分可以互为“能量”,亦可以互为量果。 - 于凌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