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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雲:又心心所,若細分別;應有四分。叁分如前。複有第四證自證分。此若無者;誰證第叁。心分既同;應皆證故。又自證分,應無有果。諸能量者,必有果故。不應見分是第叁果。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由此見分不證第叁。證自體者,必現量故。此四分中,前二是外。後二是內。初唯所緣。後叁通二。謂第二分,但緣第一。或量非量。或現或比。第叁能緣第二。第四證自證分,唯緣第叁。非第二者;以無用故。第叁、第四、皆現量攝。故心心所、四分合成。具所能緣,無無窮過。非卽非離,唯識理成。 - 朱芾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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