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心心所,若細分別,應有四分:謂相分、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
一、相分 相、謂相狀也。所緣爲義,縱緣于心。以心爲相,亦唯所緣。相分之心,不能緣故。色塵有青黃等相狀,聲塵有執受非執受等相狀,香塵有香臭差別,味塵有甘辛等相狀,緣觸有堅濕等相狀,第六識緣法塵隨則有色心相狀,第七識緣第八見分帶我法之相狀,第八識緣種子五根器界帶其相狀也。
二、見分 見、謂見照也。能緣爲義,心性明了能照前境,名之爲見。
叁、自證分 此緣自用故名自證,即指見分名曰自用,見分是第叁分緣外之用也。亦名自體分,對余叁分以明自體。
四、證自證分 第叁體用名爲自證,此第四分能證知彼,是故名曰證自證分也。
第二分唯緣第一,第叁能緣第二第四,第四唯緣第叁,相分見分自體叁種,即所能量量果別也。如以尺丈量于物時,物爲所量,尺爲能量。解數之智,名爲量果。心等量境,類亦應然。果是何義?成滿因義。謂第二分,以第叁爲果,自爲能量。第叁緣見,以第四爲果,能量可知。緣第四時,即以第四爲果。第四緣第叁,爲果同此。四分是識之義用分,非是體名,強指其體,即自證分也。此四分中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初唯所緣,後叁通二。第二分通現等叁量,第叁第四皆現量攝。 - 明·楊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