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果之義,若分敘之,有種種義,于下逐次述之。
茲明因果總義。謂因者能生,果者所生,因必有果,果必有因,是爲因果之理。如善因有善果,惡因有惡果,生者必滅,會者必離等是。
若舉六道之果以辨因,則:
一、地獄之果 正由上品十惡業因。
二、畜生之果 正由中品十惡業因。
叁、餓鬼之果 正由下品十惡業因。
四、修羅之果 正由下品十善業因。
五、人趣之果 正由中品十善業因。
六、天趣之果 正由上品十善業因。
若舉因以辨六道之果,則:
一、極惡 爲地獄之因。
二、諸惡中愚癡偏重者 爲畜生之因。
叁、諸惡稍輕悭貪偏重者 爲餓鬼之因。
四、諸善不純嗔恚偏重者 修羅之因。
五、諸善中平貪愛偏重者 人趣之因。
六、善因純熟未脫愚癡者 天趣之因。 - 明·楊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