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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出大乘百法明門論] 百法束爲五門。謂色法十有一。心法八。心所有聖五十有一。不相應行法二十有四。無爲法六。共成一百也。色法十一色即質礙之義。謂眼耳鼻舌身五杳。色聲香味觸五境。及法處所攝一分。此十一種法。皆有色相可見可對。故總名爲色法。(法處即意識所取之境。具有四分。一心所法。二不相應行。叁無爲。四無表色。今言法處所攝一分者。正是無表色也。無表色者。謂識緣于過去所見之境。雖分別明了。而無所表對故也。)心法八心即識心。謂眼識。耳識。鼻識。舌識。身 - 明·一如等 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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