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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五十三卷十二页云:问:由几因缘,不应授彼近事男律仪?答:略由二因。一、意乐损害故,二、男形损害故。若意乐损害者;当知一切不应为授。若男形损害者;或有为授,然不得说名近事男。不说因缘,前已具辩。 - 朱芾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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