◀ 收起
瑜伽二十叁卷五頁雲:若于其眼所識色中,不應策發所有眼根;及于其耳鼻舌身意所識法中,不應策發所有意根;卽便于彼遍一切種,而不策發,不策發故;令不雜染。由是因緣,于此雜染,修根律儀。如是名爲能正修行眼根律儀;廣說乃至能正修行意根律儀。 - 朱芾煌
菩提下 -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
關於菩提下聯系我們赞助
Copyright © 2020 PuTiXia.Ne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