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蒙受教化,渡越生死之海,而達于涅槃之彼岸。引申爲剃發出家;以出家入道爲到達彼岸最初階梯之故。印度原有不滿十二歲未得父母允許,或諸種疾病者不得出家之限製。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叁、二十四更列舉壞比丘尼淨行、賊盜住、越濟人、五逆、六種不男、太小、太老、截手、截腳、截鼻、盲、聾、啞、躄、鞭瘢、印瘢、拔筋、克筋、曲脊、王臣、負債、病、外道、兒,奴、身不具、陋色等各種不得出家之規定。
我國古來出家原無限製,其後因僧數遽增,又庶民常藉出家來逃避征課,乃設僧籍以登錄之,正式得度者授予度牒,而嚴禁私度。佛祖統紀卷五十一載,梁末帝時(913 ~923 在位)敕令天下僧尼入京比試經業。大慈恩寺叁藏法師傳卷一亦載隋、唐、宋、元、明代,皆曾行試經度僧。然亦有于一時度多數量之僧或依進納“香水錢”而特下附度牒。又隋炀帝時(604~616 在位)诏七日間度千僧,後世稱“特恩度牒”。又唐肅宗至德年間(756~758)依宰相裴冕之奏請,賣度牒,稱之爲“進納度僧”。得度有一定規則、儀式,稱得度式。宋元時代禅林沙彌得度之儀式,據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衆章載,行者選定受度牒之日,屆時設置供物,禮請叁師,入僧堂剃發,著袈裟,受叁歸五戒、沙彌十戒,出堂後,拜詣方丈,最後巡寮禮謝。
日本亦甚早即有試經得度之製,平安朝時代更定年分度者之製,每年各宗總計十二人,且有年齡等之規定。[四分律卷叁十二、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下四、佛祖統紀卷四十五、釋氏稽古略卷叁、續日本紀卷七](參閱“出家”1558、“度牒”3779、“試經”5607)
(二)又作得道。得無漏聖道或菩薩之無生法忍、無上菩提。(參閱“得道”4555)
(術語)生死比海,涅槃比彼岸,超生死而到涅槃雲度。謂得渡生死之海也。無量壽經下曰:“隨意所願,皆可得度。”增一阿含經十四曰:“佛在菩提樹下初得佛,作是念:羅勒迦藍,諸根純熟,應先得度。”遺教經曰:“應可度者,若天上人間皆悉已度。其未度者,皆亦已作得度因緣。”[囗@又](儀式)落發爲沙彌雲得度,是爲得度之因緣,故因中說果而雲得度。
1.超脫生死而得涅槃的意思。2.落發作沙彌。 - 陳義孝編
(儀式)爲僧時之儀式也。見得度條。
(儀式)由官設度科,印度無此法,始于我國。佛法金湯編七曰:“唐中宗神龍二年八月,诏天下試童行經義極通無滯者度之,試經度僧始此。”編年通論十七曰:“唐肅宗至德二年,聽白衣能誦經五百紙者度爲僧。”佛祖統紀五十一曰:“宋仁宗诏試天下童行誦法華經,中選者得度,參政宋绶夏竦監試。”
(經名)給孤獨長者女得度因緣經之略名。
(經名)佛說給孤獨長者女得度因緣經,一卷,宋施護譯。說長者女須摩提,嫁于滿財長者子,令其家供養佛僧,同悟道者。出于增一阿含經須陀品第叁十。
宋北印土沙門施護譯
出增壹阿含須陀品 - 明·蕅益智旭 撰 顧偉康 編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