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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所有法中的別境心所之一。念是記憶,于所經曆過的事物記憶不忘,就稱爲念。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于曾習境,令心明記,不忘爲性,定依爲業。”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,或思維過的義理,都是曾習境,于曾習境的記憶作用,就是念的自性;定依爲業者,由憶念曾習正理,念茲在茲,而生正定,即是其業用。但于未曾經曆的境是,則不起憶念。見《成唯識論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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