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爲心所有法中的根本煩惱心所之一.貪是欲求五欲、名聲、財物等而無厭足的精神作用。即于己所好之物,生起染汙之愛著心,引生五取蘊而産生諸苦。又作貪欲、貪愛、貪著。略稱欲、愛。貪者貪婪,《成唯識論》曰:“雲何爲貪,于有、有具染著爲性,能障無貪,生苦爲業,謂由愛力取蘊生故。”有即叁有或叁界,有具是生起叁有之因,也就是惑與業。貪以染著爲性,著即執著,執著于我及我所,對于財色權位固持不釋,障蔽無貪之心,起惑造業,墮于叁有,承受苦報。簡單的說,貪即是對世間五欲六塵的追求與執著。小隨煩惱中有一個悭心所,悭是吝啬,即該舍而不舍;貪是貪婪,即不該取而取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