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语mama-ka^ra。指为我所有之观念。全称我所有。 即我之所有、我之所属之意。即以自身为我,谓自身以外之物皆为我所有。于佛教中,我与我所,被认为系一切世俗分别之基本分别,故为破除之对象。又我所分为相应我所、随转我所、不离我所,若执之,则称为我所见(执我所有之偏见)。凡我所见所执着之五取蕴法,皆源于此“我所”观念,故集异门足论卷十二谓(大二六·四一九下):“于五取蕴等,随观见我或我所,从此起忍欲慧观见。”[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、注维摩诘经卷五、百法问答钞卷一](参阅“我所见”2940)
(术语)我所有之略,自身为我,自身外之万物谓为我所有。有我之情者,以为自身外之事物,皆我之所有也。注维摩经五:“肇曰:我为万物主,万物为我所。生曰:有我之情,自外诸法,皆以为我之所有,是对我之法。”
我所有的简称。有我见的人,对于身外之物都认为我所有,叫做我所。 - 陈义孝编
瑜伽八十四卷十一页云:于自摄受他身六处,执为我所。 - 朱芾煌
指为我所有的观念,全称我所有,即我之所有、我之所属的意思。即以自身为我,以自身外之物皆为我所有。于佛教中,我与我所,被认为系一切世俗分别之基本分别,故为破除之对象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另译为「神所有」,即「真我」所拥有的;属于「真我」的。「真我」是指「永恒、不变、独存、自在、能主宰」的我,是一种错误的观念(邪见)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有我见的人,对於身外之物都认为我所有,叫做我所。
- 梵心居士编
非属于「真我」所拥有的。「真我」是错误观念的产物,事实上是不存在的,「真我」所拥有的为「真我」的延伸,所以也是事实上的不存在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梵语mama-ka^ra-dr!s!t!i。妄执五蕴之法为我所有,称为我所见。据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载,此见有三,即:(一)相应我所,谓我有物质之形;如谓“我有色”乃至“我有识”,即执着色等五蕴与我身相应,故称相应我所。(二)随转我所,谓物质之形属于我;如谓“色属我”乃至“识属我”,是执着五蕴之法从属于我,由我之自在力而转,故称随转我所。(三)不离我所,谓我在物质之形中;如谓“我在色中”乃至“我在识中”,即执着实我不离色等,乃处在蕴中,遍体随行,故称不离我所。
五蕴之法,一一皆具此三义,故总称十五我所见;此十五我所见再加上五种我见,即成二十种萨迦耶见。[大毗婆沙论卷八、卷九、卷四十九、俱舍论卷十九、成唯识论卷四、卷六、俱舍论光记卷十九、成唯识论述记卷五本、卷六末]
(术语)执我所有之偏见,即不知一切之事物本为假有,无自他所属,而误固执为我所有之偏见也。
妄执五蕴之法为我所有,称为我所见。《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》卷一载,此见有三,即:一相应我所,谓我有物质之形;如谓“我有色”,乃至“我有识”,即执著色等五蕴与我身相应,故称相应我所。二、随转我所,谓物质之形属于我;如谓“色属我”,乃至“识属我”,是执著五蕴之法从属于我,由我之自在力而转,故称随转我所。三、不离我所,谓我在物质之形中;如谓“我在色中”、乃至“我在识中”,即执著实我不离色等,乃处在蕴中,遍体随行,故称不离我所。五蕴之法,一一皆具此三义,故总称十五我所见;此十五我所见再加上五种我见,即成二十种萨迦耶见。见《俱舍论》卷十九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具有我所拥有的;属于我的之观念。 - 庄春江居士编
(术语)与我所,我所有同。俱舍论二十二曰:“我所事者,谓衣服等。”
(术语)想实有我所有之事物之心也。无量寿经下曰:“于其国土所有万物,无我所心。”
我,指自身;我所(梵mama -ka^ra ),指身外之事物,执之为我所有,故有此名。大智度论卷三十一(大二五·二九五上):“我是一切诸烦恼根本,先着五众为我,然后着外物为我所。”
又执著有实我之妄情,称为我见;执着僮仆、住宅等为我所属之妄情,则称我所见。五见中之萨迦耶见即包含此二见。[注维摩经卷二、维摩义记卷一末(慧远)、圆觉经钞卷九](参阅“五见”1099)
(术语)我者,谓自身;我所者,为身外之事物。是为我所有,故名我所。智度论三十一曰:“我是一切诸烦恼根本,先着五众(五蕴之身),为我,然后着外物为我所。”注维摩经二:“肇曰:我身之妙主,我所自我之外,身及国财妻子万物尽我所也。什曰:离我众生空,离我所法空也。”慧远维摩经疏一末曰:“约报名我,外境是其我家所有,名为我所。”圆觉经钞九曰:“我谓正报,我所谓依报。”
我指自身;我所指身外之事物,执之为我所有,故有此名。《大智度论卷》三十一载:“我是一切诸烦恼根本,先著五众为我,然后著外物为我所。”又执著有实我之妄情,称为我见;执著僮仆、住宅等为我所属之妄情,则称我所见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如八种着中说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