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語mama-ka^ra。指爲我所有之觀念。全稱我所有。 即我之所有、我之所屬之意。即以自身爲我,謂自身以外之物皆爲我所有。于佛教中,我與我所,被認爲系一切世俗分別之基本分別,故爲破除之對象。又我所分爲相應我所、隨轉我所、不離我所,若執之,則稱爲我所見(執我所有之偏見)。凡我所見所執著之五取蘊法,皆源于此“我所”觀念,故集異門足論卷十二謂(大二六·四一九下):“于五取蘊等,隨觀見我或我所,從此起忍欲慧觀見。”[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、注維摩诘經卷五、百法問答鈔卷一](參閱“我所見”2940)
(術語)我所有之略,自身爲我,自身外之萬物謂爲我所有。有我之情者,以爲自身外之事物,皆我之所有也。注維摩經五:“肇曰:我爲萬物主,萬物爲我所。生曰:有我之情,自外諸法,皆以爲我之所有,是對我之法。”
我所有的簡稱。有我見的人,對于身外之物都認爲我所有,叫做我所。 - 陳義孝編
瑜伽八十四卷十一頁雲:于自攝受他身六處,執爲我所。 - 朱芾煌
指爲我所有的觀念,全稱我所有,即我之所有、我之所屬的意思。即以自身爲我,以自身外之物皆爲我所有。于佛教中,我與我所,被認爲系一切世俗分別之基本分別,故爲破除之對象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另譯爲「神所有」,即「真我」所擁有的;屬于「真我」的。「真我」是指「永恒、不變、獨存、自在、能主宰」的我,是一種錯誤的觀念(邪見)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有我見的人,對於身外之物都認爲我所有,叫做我所。
- 梵心居士編
非屬于「真我」所擁有的。「真我」是錯誤觀念的産物,事實上是不存在的,「真我」所擁有的爲「真我」的延伸,所以也是事實上的不存在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梵語mama-ka^ra-dr!s!t!i。妄執五蘊之法爲我所有,稱爲我所見。據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載,此見有叁,即:(一)相應我所,謂我有物質之形;如謂“我有色”乃至“我有識”,即執著色等五蘊與我身相應,故稱相應我所。(二)隨轉我所,謂物質之形屬于我;如謂“色屬我”乃至“識屬我”,是執著五蘊之法從屬于我,由我之自在力而轉,故稱隨轉我所。(叁)不離我所,謂我在物質之形中;如謂“我在色中”乃至“我在識中”,即執著實我不離色等,乃處在蘊中,遍體隨行,故稱不離我所。
五蘊之法,一一皆具此叁義,故總稱十五我所見;此十五我所見再加上五種我見,即成二十種薩迦耶見。[大毗婆沙論卷八、卷九、卷四十九、俱舍論卷十九、成唯識論卷四、卷六、俱舍論光記卷十九、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本、卷六末]
(術語)執我所有之偏見,即不知一切之事物本爲假有,無自他所屬,而誤固執爲我所有之偏見也。
妄執五蘊之法爲我所有,稱爲我所見。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》卷一載,此見有叁,即:一相應我所,謂我有物質之形;如謂“我有色”,乃至“我有識”,即執著色等五蘊與我身相應,故稱相應我所。二、隨轉我所,謂物質之形屬于我;如謂“色屬我”,乃至“識屬我”,是執著五蘊之法從屬于我,由我之自在力而轉,故稱隨轉我所。叁、不離我所,謂我在物質之形中;如謂“我在色中”、乃至“我在識中”,即執著實我不離色等,乃處在蘊中,遍體隨行,故稱不離我所。五蘊之法,一一皆具此叁義,故總稱十五我所見;此十五我所見再加上五種我見,即成二十種薩迦耶見。見《俱舍論》卷十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具有我所擁有的;屬于我的之觀念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(術語)與我所,我所有同。俱舍論二十二曰:“我所事者,謂衣服等。”
(術語)想實有我所有之事物之心也。無量壽經下曰:“于其國土所有萬物,無我所心。”
我,指自身;我所(梵mama -ka^ra ),指身外之事物,執之爲我所有,故有此名。大智度論卷叁十一(大二五·二九五上):“我是一切諸煩惱根本,先著五衆爲我,然後著外物爲我所。”
又執著有實我之妄情,稱爲我見;執著僮仆、住宅等爲我所屬之妄情,則稱我所見。五見中之薩迦耶見即包含此二見。[注維摩經卷二、維摩義記卷一末(慧遠)、圓覺經鈔卷九](參閱“五見”1099)
(術語)我者,謂自身;我所者,爲身外之事物。是爲我所有,故名我所。智度論叁十一曰:“我是一切諸煩惱根本,先著五衆(五蘊之身),爲我,然後著外物爲我所。”注維摩經二:“肇曰:我身之妙主,我所自我之外,身及國財妻子萬物盡我所也。什曰:離我衆生空,離我所法空也。”慧遠維摩經疏一末曰:“約報名我,外境是其我家所有,名爲我所。”圓覺經鈔九曰:“我謂正報,我所謂依報。”
我指自身;我所指身外之事物,執之爲我所有,故有此名。《大智度論卷》叁十一載:“我是一切諸煩惱根本,先著五衆爲我,然後著外物爲我所。”又執著有實我之妄情,稱爲我見;執著僮仆、住宅等爲我所屬之妄情,則稱我所見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如八種著中說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