泛指佛陀所製之律法,乃衆生之軌範。凡五戒、八戒、十戒、具足戒、叁聚淨戒、十重戒、四十八輕戒等律法,通稱戒法。蓋戒系聖道之根本,因依此戒,得生諸禅定及滅苦之智慧,得免沒溺于生死海,故爲解脫途徑之一。南山律宗立此爲戒四別中之一者。[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一](參閱“戒四別”2905)
(術語)佛所製戒律之法。辨于戒之四科。見戒條。[囗@又](雜語)佛弟子所受之戒法。有五戒,八戒,十戒,具足戒等。此中在家之人有五戒,八戒,出家之人有十戒,具足戒。
佛所製定的戒法。 - 陳義孝編
佛所製的戒律法規,叫戒法。
- 梵心居士編
佛初爲提謂、波利等在家弟子授二皈依,後即授以五戒而爲優婆塞、優婆夷。若在家弟子破此五戒,則非清淨士(女),蓋犯者,則破五分法身及一切佛法。此因五戒乃一切大小乘屍羅之根本,若犯五戒,則不得更受大小乘戒;若能堅持,即是五大施。此五者通稱爲戒,以防止爲義。以能防惡律儀之非,能止叁業所起之惡,故通稱防止。
(術語)佛初爲提謂等在家弟子受叁皈已,即授五戒爲優婆塞優婆夷。若在家弟子破此五戒,則非清淨士女。犯五戒者,則破五分法身,一切佛法。何以故?五戒是一切大小乘屍羅根本。若犯五戒,則不得更受大小乘戒者。若能堅持,即是五大施。此五通名戒者。以防止爲義。能防惡律儀無作之非。能止叁業所起之惡。故通名防止。
佛昔爲在家弟子受叁皈依後,即授予五戒,使之成爲優婆塞及優婆夷,如果在家弟子破了五戒,就不是清淨的士女。 - 陳義孝編
(書名)一卷,宋遵式撰。
(書名)一卷,唐慧沼撰。又一卷,宋延壽撰。
戒,乃萬善之根本。據大寶積經卷一○四載,能受正戒者,增長一切善法,反之,則著于邪見,墮于外道,故戒有二種不同,即:(一)受正平等戒,指修行之人能受持如來正戒,一切平等,不生分別差別之見,頓絕妄想邪思之心,戒體圓明而得解脫,究竟至于無上菩提,無有退轉。(二)受邪不等戒,指邪見之人隨逐惡知識,以分別心受持邪戒,而墮于人我、斷常、憍慢、貪欲、嗔恚、愚癡等種種差別邪見,不知出要解脫之道。
[出大寶積經] 戒者。萬善之根本也。謂能受正戒者。一切善法從此增長。受之不正者。著于邪見。墮于處道。故戒有二種不同也。一受正平等戒謂修行人。能受持如來正戒。一切平等。不生分別差別之見。頓絕妄想邪思之心。戒體圓明而得解脫。究竟至于無上菩提。無有退轉也。(梵語菩提。華言道。)二受邪不等戒謂邪見之人。隨逐惡知識。以分別心受持邪戒。而墮于人不知出要解脫之道也。 - 明·一如等 撰
俱舍論十四卷九頁雲:諸毗柰耶毗婆沙師,說有十種得具戒法。爲攝彼故,複說等言。何者爲十?一、由自然。謂佛、獨覺。二、由得入正性離生。謂五苾刍。叁、由佛命善來苾刍。謂耶舍等。四、由信受佛爲大師。謂大迦葉。五、由善巧酬答所問。謂蘇陀夷。六、由敬受八尊重法。謂大生主。七、由遣使。謂法授尼。八、由持律,爲第五人。謂于邊國。九、由十衆。謂于中國。十、由叁說歸佛法僧。謂六十賢部共集受具戒。如是所得別解律儀,非必定依表業而發。 - 朱芾煌
(經名)一卷,失譯。
(書名)一卷,明智旭重定。
(經名)一卷,菩薩善戒經之異名。
附東晉錄 - 明·蕅益智旭 撰 顧偉康 編輯
釋屍羅達摩。華言戒法也。本于阗人。學業該通善知華梵。居于是國爲大法師。唐貞元中悟空回至北庭。其本道節度使楊襲古。與龍興寺僧請法爲譯主。翻十地經。法躬讀梵文並譯語。沙門大震筆受。法超潤文。善信證義。悟空證梵文。又譯回向輪經。翻傳纔畢繕寫欲終。遇北庭宣慰中使段明秀事訖回。與北庭奏事官牛昕安西奏事官程锷等。相隨入朝。爲沙河不通取回鹘路。其梵夾留北庭龍興寺藏。赍所譯唐本至京。即貞元五載也。法譯事方終。卻回豁丹。豁丹一雲于遁。此皆嶺北人之呼召耳。若五印度語雲瞿薩怛那。華言乳國。亦雲地乳也。 - 顧偉康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