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为“能诠”之对称。指依教法经文之语句,阐释内容而开显其意义,故称经文为能诠,义理为所诠。据四教义卷一载,教即能诠,理即所诠。又据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一本载,所说之法为所诠,依止之名句文字为能诠。[天台四教仪集注卷上末]
(二)即究极之意。指最后之目的。
(术语)诠者显也。依经文而显义理,故经文云能诠,义理云所诠。四教仪一曰:“教是能诠,理是所诠。”义林章一本曰:“所说法者,所诠义也。名句字者,能诠文也。”
诠是显的意思,依经文而显其义理,故经文云能诠,义理云所诠。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一曰:“所说法者,所诠义也。名句字者,能诠文也。” - 于凌波居士著
瑜伽八十一卷五页云:所诠相者:谓相等五法。如五事中已说。 - 朱芾煌
诠为诠显经典、事物之文句,能显义理者称为能诠,所显义理称为所诠。 - 于凌波居士著
瑜伽七十四卷六页云:云何一切所诠事耶?所谓蕴事、界事、处事、缘起事、处非处事、根事、业事、烦恼事、随烦恼事、生事、恶趣事、善趣事、产生事、色类事、四大王众天事、乃至他化自在天事、梵众天事、乃至色究竟天事、空无边处事、乃至非想非非想处事、随信行事、随法行事、顺决择分善根事、见道事、修道事、预流果事、乃至阿罗汉果事、独觉事、等正觉事、灭想受事、到彼岸事、念住事、乃至道支事、静虑无量无色定事、修想事、修随念事、解脱胜处遍处事、力无—所—畏愿—智不—护念—住大—悲永—害—习—气诸—相—随—好一—切—种—妙—智一—切—不—共—佛—法事。 - 朱芾煌
瑜伽八十一卷五页云:此二相应相者:谓所诠、能诠、更互相应。卽是遍计所执自性执所依止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