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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學大詞典 【1】方等戒壇

  依大乘方等之文所設立之戒壇。即不拘根缺緣差,亦不細拘禁忌,凡發大心之人皆能得戒,攝人最爲周遍廣大,故稱方等戒壇,與南山所製之小乘戒壇相對。蓋小乘教中,須一一如法,稍有乖違者,則不得臨壇受戒。唐代宗永泰元年(765)始于京城建方等戒壇,後曆武宗破佛,宣宗朝,建方等戒壇盛度僧尼,使昔時遭令會昌沙汰返俗者得以先行忏罪,後得戒品,重入佛門。[大宋僧史略卷下]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2】方等戒壇

  (術語)依大乘方等之文所立之戒壇也。與南山所製之小乘戒壇相對立,攝人最爲寬大者。唐代宗永泰元年始于京城建之,其後至宣宗朝,承武宗破佛之後,使于方等戒壇盛度僧尼。僧史略下曰:“代宗永泰元年叁月二十八日,敕大興善寺,方等戒壇所須,一切官給。至四月,敕京城僧尼,臨壇大德各置十人,永爲常式。所言方等戒壇者,蓋以壇法本出于諸律,律即小乘教也。小乘教中須一一如法,片有乖違,則令受者不得戒,臨壇人犯罪,故謂之律教也。若大乘方等教,即不拘根缺緣差,並皆得受,但令發大心而領納之耳。方等者即周遍義也。(中略)禀順方等之文而立戒壇,故名方等壇也。既不細拘禁忌,廣大而平等,又可謂之廣平也。宣宗承會昌沙汰之後,僧尼再得出家,恐在俗中,甯無諸過,乃令先忏深罪後得戒品。若非方等,豈容重入?取其周遍包容,故曰方等戒壇也。”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3】方等戒壇

  (術語)大乘戒壇也,方等者,大乘之別名。蓋壇法出自諸律,律即小乘之教。小乘教中宜一一如法,稍有乖違,則令受者不得戒。而臨壇之人爲犯罪。如大乘方等即不拘根缺緣差,並得受戒,但令發大心領納之耳。此准于大乘方等之教文而立戒壇,故名方等戒壇。唐代宗永泰元年,敕大興善寺立之。見僧史略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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