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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毗婆沙論二百卷一頁雲:依第二見,建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論。謂彼外道,執無色爲我;執色或余四蘊以爲我所。謂若除想;執余叁蘊總別爲我;卽執想色蘊爲我所。若執想蘊爲我;卽執余蘊爲我所。彼所執我,無色爲性,故名無色。取諸法相,說名爲想。此無色我,或想爲性,或有想用,說名有想。或有彼想,說名有想。以執想蘊爲我所故。彼作是念:此無色我,死後有想。此在欲界,乃至無所有處。除無想天。 - 朱芾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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