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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在9本字典中找到 60 條與「有法」相關的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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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學大詞典 【1】有法

  (一)全稱有體法。爲“無法”之對稱。指存在或實有之法。唯識家認爲現在十八界之法有體性,故稱有體法;無爲法亦含攝于有體法中。反之,過去、未來及龜毛免角等法無體性,故稱爲無體法(無法)。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(大一二·四二二下):“本有今無,本無今有;叁世有法,無有是處。”

  (二)因明用語。因明論式中,將宗(命題)之主詞稱有法,述詞稱法,即宗之主詞含有述詞之法義。如立“聲爲無常”之宗,“聲”即爲宗之有法,“無常”爲宗之法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(大四四·九八下):“初所陳,唯具一義,能持自體,義不殊勝,不得法名;後之所陳,具足兩義,能持複軌,義殊勝故,獨得法名。前之所陳,能有後法,複名有法。”

  又就宗之主詞與述詞在各種不同之相對關系而言,有各種語意相對之異稱:(一)主詞爲整個命題之主體,故稱爲“體”;述詞則爲能诠表、決定命題之意義者,故稱爲“義”。(二)主詞爲一命題之語意尚未確立前所須界定、區別而有待界定、區別之基本語詞,故稱爲“所別”;述詞則爲具有界定、區別全句命題語意之功能者,故稱爲“能別”。如“聲爲無常”之命題,“聲”于全句命題中,尚未賦予界定或特殊屬性之含義,而猶待界定、區別始具意義可言;一旦加上述詞之“無常”,則全句命題始具備語意上有所界定、區別之含義。(叁)主詞爲一命題中所先陳述之概念,故稱爲“前陳”;述詞則爲陳述于後之概念,故稱“後陳”。此前陳、後陳二名詞于因明中最常用來表示一命題之主詞、述詞兩項各別之概念。(四)主詞爲一命題中所議論之對象,有待述詞爲之顯示其特性、說明其類別,而並非其前另有一名詞待主詞去界定,故稱“自性”;述詞則必用來界定主詞之特性或表現其類別,故稱爲“差別”。又于因明中,亦常連用主詞、述詞兩種以上之異稱者,如言“前陳自性”即是指主詞,言“後陳差別”即是指述詞。[因明正理門論、因明入正理論]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2】有法

  (術語)對無法之語。如龜毛兔角體性都無者,謂之無法,如他之事物體用非無者,謂之有法。涅槃經十曰:“本有今無,本無今有。叁世有法,無有是處。”[囗@又]于因明宗之前句,名爲有法,後句名爲法。即前句有後句之法之義。例如聲(是有法),無常(是法)合二者而名爲宗。因明大疏上本曰:“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,義不殊勝,不得法名。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複軌,義殊勝故,獨得法名。前之所陳,能有後法,複名有法。”

佛學常見辭彙 【3】有法

  有作爲之法,如體用俱全的一切事物是,若龜毛兔角等體性全無者,則叫做無法。 - 陳義孝編

法相辭典 【4】有法

  瑜伽八十四卷叁頁雲:有法者:能引義故。依于苦等,有無量種出離遠離所生法故。
  二解  瑜伽六十六卷十叁頁雲:複次雲何有法?謂一切世間法,說名有法。問:阿羅漢等世間善法,是世間故,則有所攝。以何因緣,說名無漏?答:墮叁有故;名有所攝。諸漏隨眠,永解脫故;說名無漏。
  叁解  集異門論十卷十一頁雲:有法者:謂所說語,不越素怛纜及毗奈耶阿毗達磨;是名有法。
  四解  品類足論六卷七頁雲:有法雲何?謂有漏法。 - 朱芾煌

佛識慧集 【5】有法

有作爲之法,如體用具全的一切事物,名有法。

- 梵心居士編

法相辭典 【6】有法

  品類足論六卷七頁雲:非有法雲何?謂無漏法。 - 朱芾煌

佛學大詞典 【7】有法

  (一)又稱俱有法、俱有。即指同時存在之法。俱舍論卷六(大二九·叁○中):“若法更互爲士用果,彼法更互爲俱有因,其相雲何?如四大種,更互相望,爲俱有因。”具體而言,即指如地、水、火、風之四大種,或如本法與本相、心王與心所等,此種同時並存,而成爲一組織,彼此互不相離者,稱爲共有法。一切之“俱有因”,皆爲共有法。[俱舍論光記卷六、俱舍論寶疏卷六](參閱“俱有因”4027)

  (二)因明用語。因明立論中,所立之因(理由)必須爲立(立論者)、敵(問難者)雙方共同認可其爲實有,此稱爲共有法。與共許法、極成法乃名異而實同。(參閱“極成”5477)

佛學大詞典 【8】有法

  又作共有法。單稱俱有。同時存在爲一類聚而互不相離之關系法。如心王和心所、地水火風之四大、生住異滅之四相、得與所得等皆爲俱有法。俱有因皆爲俱有法,非俱有因者猶有俱有法。俱舍論卷六(大二九·叁○下):“諸由俱有因故成因,彼必俱有;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,故成因。”[俱舍論光記卷六、俱舍論寶疏卷六]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9】有法

  (術語)如地水火風之四大種,又如本法與本相,心王與心所,同時並在而爲一組織,互不相離者也。見俱有因條。

法相辭典 【10】有法

  品類足論六卷十二頁雲:俱有法雲何?謂一切有爲法。 - 朱芾煌

丁福保佛學大詞典 【11】有法

  (術語)見空條。

佛學大詞典 【12】不共有法

  因明用語。因明中,能別之宗法應爲立(立論者)敵(問難者)所不共許(共許,共同承認之意)其爲實有者,稱爲不共有法。與不共許法、不極成法異名同實。

佛學大詞典 【13】除宗有法

  因明用語。爲因明論式中,對“宗同品”的規定作法之一。即因明論式中,僅能取宗(命題)中所未說及之事物作爲宗同品,不得將宗中已有之法亦置于宗同品之列。如立“聲是無常”之宗,照宗同品之意義而言,凡具有“無常性”之事物,皆爲宗同品,聲音亦屬無常性,則聲音亦當爲宗同品。然宗之體必須違他而順自,即當立宗之時,聲音之無常義,僅爲立者(立論者)所獨許,不爲敵者(問難者)所同許,必待立者舉因(理由)與喻(比喻)證明後,敵者始悟聲音之爲無常。故于舉因證宗之中途,聲音爲宗異品,非爲宗同品。又若以宗中已有之法爲宗同品,用作歸納資料,複用所求得之普遍原理,證明宗有法之有所立法,即犯循環論證之過失,由以上論述可知宗同品須除宗有法。[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](參閱“宗同品”3147、“宗異品”3165、“體”6928)

法相辭典 【14】非俱有法

  品類足論六卷十二頁雲:非俱有法雲何?謂無爲法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15】有法

  瑜伽八卷十叁頁雲:顯穢染故;名非有法語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16】共相有法

  瑜伽十六卷二頁雲:何等名爲共相有法?當知此相,複有五種。一、種類共相,二、成所作共相,叁、一切行共相,四、一切有漏共相,五、一切法共相。種類共相者:謂色受想行識等,各別種類,總名爲一種類共相。成所作共相者:謂善有漏法,于感愛果,由能成辦所作共相,說名共相。如善有漏法,于感愛果;如是不善法,于感非愛果、念住、正勝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、菩提分法、于得菩提,由能成辦所作共相,說名共相;當知亦爾。一切行共相者:謂一切行無常性相。一切有漏共相者:謂有漏行者皆苦性相。一切法共相者:謂一切法空無我性相。如是一切,總說爲一共相有法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17】果相有法

  瑜伽十六卷五頁雲:何等名爲果相有法?謂從彼五因,若生,若得,若成,若辦,若轉;當知是名果相有法。 - 朱芾煌

法相辭典 【18】假相有法

瑜伽十六卷二頁雲:何等名爲假相有法?謂若于是處,略有六種言論生起;當知此處,名假相有。如彼卷叁頁至五頁廣釋。 - 朱芾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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