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法相宗之教義。與“影像”相對稱,爲影像之所依。心及心所(心之作用)認識對象時,在內心中變現認識對象之相狀,爲直接之認識對象,此稱爲影像。反之,影像之實質根據及所依物之自體,即稱爲本質。乃間接之認識對象。故相分可分二種,即本質相分與影像相分。如眼識攀緣色境,除眼識所現之影像外,別有第八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之實質色法,此即本質,乃影像所依托者,稱爲帶質境;而如第六意識浮現空花兔角之相,唯有影像而無所依托之本質者,則稱獨影境。唯識述記卷六末(大四叁·四五六下):“余(除)影外別有所托,名本質。”
(術語)如眼識之緣色境,眼識所現之影像(即相分)外,別有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之實質色法。爲其影像之所托者,是曰本質。如意識浮空華兔角之相,惟有影像而無所托之本質,故謂之獨影境。唯識述記六末曰:“除影外別有所托名本質。”
此爲唯識宗教義。是“影像”的對稱,爲影像之所依。心及心所認識對境時,在內心中變現認識對象的相狀,爲直接的認識對象,此稱爲影像。反之,影像的實質根據及所依物的自體,即稱爲本質。乃間接的認識對象。故相分可分二種,即本質相分與影像相分。如眼識攀緣色境,除眼識所現的影像外,別有阿賴耶識種子所生的實質色法,此即本質,是影像所依托者,稱爲帶質境;再如第六意識浮現空花兔角之相,唯有影像而無所依托的本質,則稱獨影境。見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六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