瑜伽五十九卷十叁頁雲:不與取業道事者:謂他所攝物。想者:謂于彼彼想。欲樂者:謂劫盜欲。煩惱者:謂叁毒、或具不具。方便究竟者:謂起方便、移離本處。
二解 俱舍論十六卷十叁頁雲:已分別殺生;當辯不與取。頌曰:不與取他物,力竊取屬己。論曰:前不誤等,如其所應,流至後門。故不重說。謂要先發欲盜故思,于他物中,起他物想;或力或竊,起盜加行;不誤而取;令屬己身。齊此名爲不與取罪。若有盜取窣堵波物;彼于如來,得偷盜罪。以佛臨欲入涅盤時,哀愍世間,總受所施。有余師說:望守護者。若有掘取無主伏藏,于國主邊得偷盜罪。若有盜取諸回轉物;已作羯磨,于界內僧;若羯磨未成,普于佛弟子;得偷盜罪。余例應思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