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语da^na,巴利语同。又作旦那、柁那、托那、驮曩。略作檀。意译为布施、施。即给与、施舍之意。梵汉并称,则为檀施、檀信。檀波罗蜜乃六波罗蜜之一。檀那波底(梵da^napati ),即施主、布施者。中国、日本又将檀那、檀越引申为施主之称。翻译名义集卷一载,檀那又称檀越,檀即施;此人行施,越贫穷海,故称檀越。心生舍法,能破悭贪,是为檀那。
日本称信徒所属之寺院为檀那寺;所属之信徒为檀家、檀徒。又檀徒中之头首,称为檀头。(参阅“施主”3828)
(术语)D&amacron;na,又作陀那。译曰施。陀那钵底D&amacron;napati,译曰施主。遂略称施主为檀那或檀越。慧琳音义上曰:“檀,具云檀那,此云施。”寄归传一曰:“梵云陀那钵底,译为施主。陀那是施,钵底是主。”翻译名义集曰:“要览曰:梵语陀那钵底,唐言施主,今称檀那。讹陀为檀,去钵底留那也,又称檀越者。檀即施也,此人行施,越贫穷海。”又布施也。翻译名义集曰:“檀那,法界次第云:秦言布施。若内有信心,外有福田,有财物,三事和合,心生舍法,能破悭贪,是为檀那。”
与檀越同义。 - 陈义孝编
法界次第云:秦言布施。若内有信心,外有福田、有财物,三事和合,心生舍法,能破悭贪,是为檀那。布施有二种:一者财施,二者法施。财施者,所谓饮食衣服、田宅六畜、奴婢珍宝、一切己之所有资身之具,及妻子,乃至身命属他,为他财物,故云舍身犹属财施。有所须者,悉能施与,皆名财施也。法施者,若从诸佛及善知识,闻说世间出世间善法,若从经论中闻,若自以观行故知,以清净心,为人演说,皆名法施。 - 宋·普润法云
此云护弥。 - 宋·普润法云
(杂名)由檀家归属之寺也。檀那为施与之义,俗家施与僧寺以资缘,则自僧称俗曰檀那。又曰檀家。僧施与俗家以法利,则自俗家呼僧寺为檀那寺。
(术语)优檀那,译曰说印。
妙玄云:此云印,亦翻宗印,是揩定不可改易。释名云:印,信也。所以对物为验也。说文云:执政所持信。 - 宋·普润法云
(植物)见旃檀条。
(名数)Mudr&amacron;,地持论所说。一切行无常,一切行苦。诸法无我,涅槃寂灭之四句是也。优檀那此译印,此法相决定不变不易,故名印。大乘义章二曰:“优檀那者中国印,此名为印。”
(人名)Dro&ndotblw;odana,王名。佛本行集经五曰:“途卢檀那隋言斛饭王。”参照斛饭条。
此云斛饭。 - 宋·普润法云
(人名)Amrtodana,王名。译曰甘露施主。见佛本行集经五。
(人名)Dhanadatta,婆罗门之名,译曰财与。见本行集经四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