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梵語sad-dharma,巴利語saddhamma。指真正之法。亦即佛陀所說之教法。又作白法(梵s/ukla -dharma )、淨法,或稱妙法。凡契當于佛法正理之法,皆稱正法,如不取不著之法門、大菩薩之法。據大毗婆沙論卷一八叁載,如來正法有世俗、勝義之別,世俗正法指名句文身,即經律論;勝義正法則指聖道,即無漏之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。又俱舍論卷二十九以爲世尊正法之體有教、證二種;教正法,指佛所說之經律論叁藏;而叁十七品等菩提分法,則爲證正法。換言之,教正法即世俗正法之體,證正法即勝義正法之體。[雜阿含經卷二十五、增一阿含經卷四十八、勝天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五證勸品、雜阿毗昙心論卷十、大智度論卷叁十四]
(二)正、像、末叁時之一。佛陀入滅後,教法住世,依之修行即能證果,稱爲正法。(參閱“正像末”2002)
(術語)真正之道法也。理無差曰正。以叁寶中之法寶,教理行果之四者爲體。無量壽經上曰:“弘宣正法。”
1.真理的道法。2.正法時期。見正像末條。 - 陳義孝編
瑜伽二十五卷六頁雲:謂正法者,若佛世尊、若佛弟子、正士、正至、正善丈夫,宣說開顯分別照了。此複雲何?所謂契經、應頌、記別。廣說如前十二分教。是名正法。又雲:如是一切正士正至正善丈夫共所宣說,故名正法。
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叁卷六頁雲:雲何正法?答:無漏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。問:何故作此論?答:爲欲分別契經義故。如伽他說: 叁世叁佛陀,能破諸愁毒。彼皆重正法,恒住于法性。又契經說:有二補特伽羅,能住持正法。謂說者、行者。毗柰耶說:我之正法,應住千歲;或複過此。由度女人出家,便減五百。世尊雖于處處說正法言;而不分別雲何正法。契經是此論所依根本;彼所未說者,今應說之。故作斯論。問:有漏根、力、道支、是正法不?若是者;此中何故不說?若非者;何故無漏是正法;有漏非耶?有說:彼亦是正法。問:此中何故不說?答:應說而不說者;當知此義有余。複次有漏根等,是無漏加行。若說根本;則已攝加行。故不別說。複次有漏根等,是無漏加行故;亦名無漏。是故已攝在前所說中。有說:有漏根等,非是正法。問:何故無漏是正法。有漏非耶?答:以有漏法,有過患故。要無過患,乃名正法。複次是清淨,是可稱贊,名爲正法。有漏法,與此相違;故非正法。複次正法者,能永出生死,得般涅盤。有漏不爾。故不名正法。問:念住、正斷、神足、爲亦是正法不?若是者;此中何故不說?若非者;何故根力覺支道支是正法,念住等非耶?答:彼亦是正法。問:若爾;此中何故不說?答:應說而不說者;當知此義有余。複次若說根等;則于此文隨順。念住等、非順此文;是故不說。複次念住正斷神足,皆亦攝在此所說中。謂四念住、卽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所攝。四正斷、卽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正勤所攝。四神足、卽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所攝。 - 朱芾煌
真理的道法。
- 梵心居士編
指「世間善行」,使聽者生起世間善行的教導,通常接下來會接著說四聖谛等出世間法要的「正要」之法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瑜伽九十叁卷二十頁雲:由修慧故,名近正法。 - 朱芾煌
瑜伽九十叁卷二十頁雲:彼于爾時,由聞思慧,名趣正法。 - 朱芾煌
如瑜伽二十五卷八頁至十頁廣說。 - 朱芾煌
瑜伽二十五卷八頁雲:謂如有一、或受持素怛纜,或受持毗奈耶,或受持阿毗達磨,或受持素怛纜及毗奈耶,或受持素怛纜及阿毗達磨,或受持毗奈耶及阿毗達磨,或具受持素怛纜毗奈耶阿毗達磨;如是一切,名聞正法。此聞正法,複有二種。一、聞其文,二、聞其義。 - 朱芾煌
(經名)大迦葉問大寶積正法經,又大乘菩薩正法經之略名。
正法,即佛所說之教法。正法炬,即謂佛法猶如火炬,能照燭生死之昏闇,令癡迷衆生脫離煩惱,趨向涅槃正道,故以火炬比喻之。叁論玄義(大四五·六中):“善巧說法,燃正法炬,滅邪見幢。”
(譬喻)正法能照生死之阇,故譬之于炬。叁論玄義曰:“善巧說法,燃正法炬滅邪見幢。”
指戒律。即依佛陀教法所立之戒學,爲別于外道之禁戒,而稱正法律。該語散見于雜阿含經卷四十四、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等。又日本真言宗之戒律,亦稱正法律,系延享年間(1744~1748)高貴寺之慈雲所倡導;即將大小乘之戒法加入密教之律儀,乃至袈裟之製裁等均有嚴格之規定。明治年間(1868~1912),複有雲照、慶雲等人繼承其法。[律苑僧寶傳卷十五、慈雲尊者全集卷六、宗教研究新第十之一慈雲尊者の正法律(常盤大定)]
(流派)與真言律宗同。
(術語)如來所說之教法也。見法輪條。
指真理的教法,亦即如來所說的教法。 - 陳義孝編
指真理的教法,亦即如來所說的教法。
- 梵心居士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