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即诸法之体性、本质。体为梵语svabha^va 之译,或译作自性、自体。法体即指存在的本体、存在自身、或存在的本质之意,如部派佛教中说一切有部之基本主张“三世实有,法体恒有”之“法体”即是。
(二)于日本净土宗,指其所信所行之弥陀名号。或以念佛为法体。
(三)指穿着法衣之出家相。
(四)尊称师长之身体,如“法体如意”或“法体违和”等慰问语之用例。
(术语)有为无为诸法之体性也。俱舍论分为七十五种,成实论分为八十四种,唯识论分为百种。八宗纲要上曰:“三世实有,法体恒有。”又,世俗剃发曰法体,法师体相之义也。
有为无为诸法的本体。 - 陈义孝编
有为无为诸法的本体。
- 梵心居士编
谓一切诸法之实体,于过现未三世恒常存在。部派佛教中说一切有部主张“三世实有,法体恒有”,谓构成现象存在之诸要素与其关系,可由三方面加以考察:法未起作用之位(即未来)、正在起之位(即现在)、已作用之终位(即过去);而主张过现未三世之法体为实有、恒有。对于此说,经量部认为“现在有体,过未无体”,即指法于现在位为实在,然于未来位与过去位俱不实在。
(术语)小乘萨婆多部之宗义,立三世实有,法体恒有。
法体,即护持佛法之身体,指出家之行者。十戒持律法体,乃尊称受十戒而能住持不犯之法师。
(杂语)受十戒,能住持之而不犯之法师,尊称之曰十戒持律之法体。法体与法师同。
瑜伽六卷四页云:我今当说虽复是有;不可取相。谓或有远故,虽有而不可取。又由四种障因障故,而不可取。复由极细微故,而不可取。或由心散乱故,而不可取。或由根损坏故,而不可取。或由未得彼相应智故,而不可取。 - 朱芾煌
(术语)小乘教中一切有部宗所立。三世实有谓时间的诸法体性实在也。法体恒有谓空间的诸法体性实有也。所见事物之生灭,惟为体上之作用,于自体非有生灭,故谓法体为恒有。参照三世条。
瑜伽七卷十页云:于如来所说甚深经中,相似甚深离言说法,不能如实正觉了故;又于安立法相,不如正理而思惟故;起于空见。彼作是念:决定无有诸法体相。破云:又应问彼:汝何所欲?圆成实相法、依他起相法、遍计所执相法、为有?为无?若言有者;汝言无有一切诸法体相、不应道理。若言无者;应无颠倒,亦无染净。不应道理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