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即諸法之體性、本質。體爲梵語svabha^va 之譯,或譯作自性、自體。法體即指存在的本體、存在自身、或存在的本質之意,如部派佛教中說一切有部之基本主張“叁世實有,法體恒有”之“法體”即是。
(二)于日本淨土宗,指其所信所行之彌陀名號。或以念佛爲法體。
(叁)指穿著法衣之出家相。
(四)尊稱師長之身體,如“法體如意”或“法體違和”等慰問語之用例。
(術語)有爲無爲諸法之體性也。俱舍論分爲七十五種,成實論分爲八十四種,唯識論分爲百種。八宗綱要上曰:“叁世實有,法體恒有。”又,世俗剃發曰法體,法師體相之義也。
有爲無爲諸法的本體。 - 陳義孝編
有爲無爲諸法的本體。
- 梵心居士編
謂一切諸法之實體,于過現未叁世恒常存在。部派佛教中說一切有部主張“叁世實有,法體恒有”,謂構成現象存在之諸要素與其關系,可由叁方面加以考察:法未起作用之位(即未來)、正在起之位(即現在)、已作用之終位(即過去);而主張過現未叁世之法體爲實有、恒有。對于此說,經量部認爲“現在有體,過未無體”,即指法于現在位爲實在,然于未來位與過去位俱不實在。
(術語)小乘薩婆多部之宗義,立叁世實有,法體恒有。
法體,即護持佛法之身體,指出家之行者。十戒持律法體,乃尊稱受十戒而能住持不犯之法師。
(雜語)受十戒,能住持之而不犯之法師,尊稱之曰十戒持律之法體。法體與法師同。
瑜伽六卷四頁雲:我今當說雖複是有;不可取相。謂或有遠故,雖有而不可取。又由四種障因障故,而不可取。複由極細微故,而不可取。或由心散亂故,而不可取。或由根損壞故,而不可取。或由未得彼相應智故,而不可取。 - 朱芾煌
(術語)小乘教中一切有部宗所立。叁世實有謂時間的諸法體性實在也。法體恒有謂空間的諸法體性實有也。所見事物之生滅,惟爲體上之作用,于自體非有生滅,故謂法體爲恒有。參照叁世條。
瑜伽七卷十頁雲:于如來所說甚深經中,相似甚深離言說法,不能如實正覺了故;又于安立法相,不如正理而思惟故;起于空見。彼作是念:決定無有諸法體相。破雲:又應問彼:汝何所欲?圓成實相法、依他起相法、遍計所執相法、爲有?爲無?若言有者;汝言無有一切諸法體相、不應道理。若言無者;應無顛倒,亦無染淨。不應道理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