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法然、自然、天然、自爾、法爾自然、自然法爾。系指萬象(諸法)于其天然自然而非經由任何造作之狀態。即指某事物本來之相狀。相對于因力、業力而言,法爾力意謂無法說明之天然、自然之力。據華嚴經探玄記卷叁所釋,法爾一義可就兩方面而言:(一)就一切諸法之存在觀之,一切莫非因緣和合而成,無論水之就低、火之升高,皆爲自然而然之事。(二)就真如之法言之,真如之法,法爾隨緣,萬法俱興,法爾歸性,皆爲本來平等常然之事。又瑜伽師地論卷八十八所載之四種道理之第四爲法爾道理,此即表某事物原相之天然道理,例如火是熱性、水是濕潤性。日本淨土真宗以藉阿彌陀佛之願力自然往生于報土,稱爲法爾往生,此時之“法爾”乃自然及他力之義。(參閱“自然法爾”2532)
(術語)與自爾,法然,天然,自然同。不假他之造作其法自然也。如火之熱水之濕也。宗圓記四曰:“法爾者,爾此也。謂不構造,其法自如此,猶雲自然也。”
天然的、自然的、不待造作的意思。 - 陳義孝編
又作法然、自然、天然、自爾、法爾自然。此是指萬象(諸法)于其天然自然而非經由任何造作的狀態,即指某事物本來的相狀。相對于因力、業力而言,法爾力意謂無法說明之天然、自然之力。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八十八載四種道理,其第四種爲法爾道理,此即表某事物原相之天然道理,例如火是熱性、水是濕潤性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法(緣起、四聖谛)的特性就是這樣,不是由誰所訂定的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雜集論六卷四頁雲:法爾相者:謂當來無常。由因隨逐,定當受故。死無常性,決定當受。 - 朱芾煌
(術語)謂自始自然也。
(術語)四種道理之一。謂有生必有死,有因必有果,乃天然自然之道理也。
瑜伽七十八卷二十叁頁雲:法爾道理者:謂如來出世,若不出世,法性安住法住法界。是名法爾道理。
二解 如四道理中說。
叁解 顯揚二十卷十七頁雲:法爾道理者:謂若如來出世,若不出世,法性法界安住無變。是名法爾道理。
四解 雜集論十一卷八頁雲:法爾道理者:謂無始時來,于自相共相所住法中,所有成就法性法爾。如火能燒,水能爛,如是等諸法成就法性法爾。如經言:眼雖圓淨;空無有常,乃至無我。所以者何?其性法爾。 - 朱芾煌
萬事萬物之存在或變化,皆有其所依准的法則,大別之可分爲觀待、作用、證成、法爾四種道理,其第四種的法爾道理,又稱法然道理。指不論如來之出世、不出世,本來即存在于法界之自爾道理。譬如火之能燒、水之能潤。參閱“四種道理”條。 - 于淩波居士著
(術語)謂以彌陀之願力自然往生于報土也。法爾爲自然及他力之義。
又作法然、法爾自然、本來法爾。所謂自然,即指事情之自然形成;所謂法爾,即指依循真理而同于真理。于翻譯名義集卷二則謂,“自然”即“法爾”,“法爾”即“自然”。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五叁列舉出形成世間各種事物之叁種力,“法爾力”即其中之一,而相對于另外的“因力”、“業力”兩力;例如世界自然壞滅時,下地之衆生必生于上界。于日本,淨土真宗開祖親鸾以舍自力而將一切付托于如來之手,稱爲自然法爾,意謂投身于絕對真理的彌陀之中。[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一、正像末和贊(親鸾)]
大毗婆沙論十二卷十七頁雲:五趣皆有法爾勝事。謂地獄趣、異熟色等,斷已還續。余趣不爾。傍生趣中,有能飛空興雲雨等。餓鬼趣中,祭祀則到。人趣能受善戒惡戒,修勝品善,勇猛強記,智力深遠。天趣中,欲天、隨其所須,應念則至。色無色天,有勝生勝定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