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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舍论一卷十三页云:论曰:由一色蕴、意处、法界,应知总摄一切法尽。谓于诸处,就胜义说,唯摄自性;不摄他性。所以者何?法与他性、恒相离故。此离于彼,而言摄者;其理不然。且如眼根,唯摄色蕴眼处眼界苦集谛等。是彼性故。不摄余蕴余处界等。离彼性故。若于诸处。就世俗说,应知亦以余法摄余。如四摄事。 - 朱芾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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