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毗婆沙論一百叁十七卷四頁雲:問:何故無漏法不立識住?答:諸無漏法、無識住相故。複次若法,能增益有,能攝受有,能住持有,立爲識住。諸無漏法,能損減有,能違害有,能破壞有,故非識住。複次若法、乃至是身見事,乃至墮苦集谛;立爲識住。諸無漏法、乃至非身見事,乃至不墮苦集谛;故非識住。有說:若法、憙所潤識、于中增長廣大;立爲識住。諸無漏法、與此相違;故非識住。有說:若法、愛所潤識、于中攝受不離;立爲識住。諸無漏法、則不如是;故非識住。有說:若法、諸有漏識、隨順取識,于中生起執著,安住增長;立爲識住。諸無漏法、與此相違;故非識住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