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語ka^ma,巴利語同。即貪愛之法。與愛著、愛染、愛執同義。古代印度人認爲人生之叁大目的爲法(梵dharma )、利(梵artha )、愛等,即指真理之了解、財物之蓄積、性愛之享受。關于愛欲,有所謂之愛欲經(梵Ka^ma -su^tra ),此經被公認爲世界聞名之性愛指南,上流人士亦經由此指南而獲得性生活之指導。
原始佛教教團乃爲以僧侶(比丘)爲主之教團,而性欲則屬人類僅次于食欲之一種本能,故于僧侶教團中,製定嚴格之戒律,以超脫愛欲爲修行者之重要修行德目。進入大乘佛教時期,由于在家信衆參與教團,禁止愛欲成爲不可能,僅能對在家信衆加以善巧方便之限製。
所謂煩惱即菩提,乃是藉愛欲或其他能動搖人類心志之本能,在其不斷幹擾中,去修證而進入了生脫死之悟境。
(術語)愛者貪愛、親愛。欲者貪欲、樂欲。深愛妻子等之情也。無量壽經下曰:“愛欲榮華,不可常保。”
貪愛五欲。 - 陳義孝編
貪愛五欲。
- 梵心居士編
(譬喻)愛欲蔽心之明,其深如海也。八十華嚴經十叁曰:“衆生流轉愛欲海。”四十華嚴經六曰:“破煩惱山,竭愛欲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