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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利名Pava^ran!a-kkandhaka 。二十犍度之第四。内容规定自恣之作法、非法之自恣、自恣之时间与场所、旧比丘与新比丘自恣之主从关系等。[四分律卷三十七](参阅“二十犍度”181)
(术语)二十犍度之一。见犍度条附录。
二十犍度之一。 - 陈义孝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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