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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利名Pava^ran!a-kkandhaka 。二十犍度之第四。內容規定自恣之作法、非法之自恣、自恣之時間與場所、舊比丘與新比丘自恣之主從關系等。[四分律卷叁十七](參閱“二十犍度”181)
(術語)二十犍度之一。見犍度條附錄。
二十犍度之一。 - 陳義孝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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