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乃所觀之道理,智乃能觀之智慧。真如之理與悟得此理之智慧相應,稱爲理智相應。能觀之智與所觀之理一致者,稱爲理智冥合。俱舍論卷十八列舉二種智,有漏諸智稱爲事智,與之相對者爲“理智”,即指無漏諸智。
(術語)理爲所觀之道理,智爲能觀之智慧,彼此冥合,稱爲覺悟。即依理生智依智顯理也。不思議疏下曰:“秘秘中秘釋者,本不生理自有理智,自覺本不生故。”[囗@又]智有二種,有漏諸智謂之事智,無漏智謂之理智。見俱舍論十八。
1.理是指所觀察的道理,智是指能觀察的智慧,理與智合一,便叫做覺悟。2.有漏智叫做事智,無漏智叫做理智。 - 陳義孝編
理是指觀察的道理,智是指能觀察的智慧,理智彼此冥合,叫做覺悟。有漏智叫做事智,無漏智叫做理智。
- 梵心居士編
(術語)契于諸法真理之真智也。
契合真理的智,亦即根本智。二智之一。 - 陳義孝編
契合真理的智,亦即根本智。
- 梵心居士編
(名數)一真如,二大圓境智,叁平等性智,四妙觀察智,五成所作智也。唯識論十曰:“此法身,五法爲性。”
(術語)真如之理,與證此之智慧相應也。
(術語)叁種法身之一。見法身條。
瑜伽八十七卷十六頁雲:複次略有四種如實顯了行相道理智所緣事。謂住內法異生,于率爾墮境所起受中,不如實知增上力故;能令諸行流轉雜染。如實知故;能令清淨。複有在家異生,于欣後有等所依中,不如實知增上力故;能令諸行流轉雜染。與彼相違,能令清淨。複有諸外道,于所愛樂虛妄分別定生喜愛所依行中,不如實知增上力故;能令諸行流轉雜染。與彼相違,能令清淨。複有住于內法有學,依諸根境所有忘念,于余殘行,不如實知增上力故;流轉雜染。斷余殘故;便得清淨。當知于此一切品中,諸清淨品,皆住內法。如是名爲四所緣事。 - 朱芾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