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相應行爲五位百法的第四位法,在唐代普光的《百法明門論疏》中,于诠釋不相應行法之後,有雲:“上來第四,解心不相應行訖。今略作叁門,料簡二十四不相應行法。第一,……”普光說的是那叁門呢?第一,說明各種論典的不同。第二,解釋妨難。第叁,辨別假相。一、明諸論不同:在《瑜伽師地論》、《顯揚聖教論》及本論中,都說有二十四不相應行;而在《對法論》一書中,僅有二十叁法,沒有不和合一法。《大乘五蘊論》中,僅列十四,沒有流轉以下十法。這是明諸論法數不同。二、釋妨難:或問曰:何故瑜伽、顯揚、及本論都說有二十四法,而《對法論》只有二十叁法,沒有不和合,是何緣故呢?解答曰:《對法論》中的文字,是“和合等”,既然說和合等,當知包括不和合在內。又問:何以《五蘊論》論唯有十四,而無流轉以下十法?答曰:《五蘊論》中的論文曰:雲何心不相應行?……如是等類,已說行蘊。文中既然說“如是等類”,當知等類二字,已包括流轉等十法在內,不再列名了。叁、辨別假相: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,只是心法、心所有法、色法叁者分位假立之法。或問曰:既是分位假立之法,未知幾個是心法上假法?幾個是心所上假法?幾個是色上假法?幾個是通于色、心、心所上假法?解答曰:若依《對法論》所載,總攝爲八位,即是依八種位所建立。論曰:“如是等心不相應行法,唯依分位差別而建立故,當知皆是假法。”雖然如此,但也有八種差別,如下所述:一、在善、不善等,增減分位,建立一種,此則是得。此得通于叁性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二、于心、心所法上分位差別,建立者叁種,是無想定、滅盡定、無想天叁種。叁、于性分位差別上建立一種,即命根。四、于相似分位差別,建立一種爲衆同分。衆同分通于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五、于相分位差別建立四種,爲生、老、住、無常。此四相通于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六、于言說分位差別,建立叁種,爲名身、句身、文身,此叁者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七、于不得分位差別,建立一種,爲異生性。八、于因果分位差別建立者十種,即流轉、定異、相應、勢速、次第、方、時、數、和合、不和合。 - 于淩波居士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