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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利語vagga-kamma。又稱別羯摩、別衆羯摩、別衆。于同一結界內,僧團中有少數僧侶爲因應環境,而脫離大衆另行“作法”,稱爲別羯磨。“十事”之合法與否,爲原始教團分裂之主因,別羯磨即屬十事中之第四項,當時反對派謂此項觸犯破僧罪。又行別羯磨者,稱爲別衆僧。 另據四分律卷四十四載,佛告諸比丘,僧有四種,即四人僧、五人僧、十人僧、二十人僧等。早期之“僧”系以四位出家人爲和合衆之基本單位,而稱僅二、叁位出家人之小團體爲別衆。[十誦律卷叁十瞻波法、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一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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