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語karman,巴利語kamma。(一)意譯作“業”。意指所作、事、辦事、辦事作法、行爲等。含有善惡、苦樂果報之意味,亦即與因果關系相結合之一種持續不斷之作用力。業,原系流行于印度社會之一般性觀念,對印度思想影響頗大,後爲佛教基本教義之一,即是一切萬有基于因果之法而生。依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一叁,業之定義有二說:其一,以作用、任持七衆法式、能分別愛與非愛之果等叁義爲業;其二,以作用(即語業),行動(即身業)、造作(即意業)等叁義爲業。
業之種類雖多,不外乎身業、語業、意業叁者,中阿含經卷叁以意業最重,藉此標示佛教之動機論。此外,引一生果報(或生人界,或生畜生界等)之業,稱爲引業;若生于人界,個體之間複以不同方式(如男女、貴賤、賢愚、美醜等)完成,是爲滿業。是故,引業能引總報,滿業則圓滿別報。其他,如山河、大地之器世間,爲諸生物共通之果報,稱爲共業;各生物之間複有不同之果報,即稱不共業。又以受報時限之不同,業亦可分爲順現法受業(于現身受報)、順次生受業(于次生受報)、順後次受業(于次生以後受報)、不定業等。
由業之觀念所産生之輪回思想,主要在強調人類對未來應有之努力,然因此反緣生一宿業之說(即前世之業招後世之報),此一宿命論已與業之原始意義相悖。(參閱“業”5494)
(二)于受戒、忏悔、結界等有關戒律行事之場合,意指生善滅惡之作法。受戒之際,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。羯磨之內容包含法(羯磨之作法)、事(有關羯磨之所有事實)、人(與羯磨有關之人)、界(行羯磨之場所)等四者,一般稱爲羯磨四法,分別言之:(一)法,分爲心念法、對首法、衆僧法叁種。(1)心念法,乃自己獨自心想口念之法,適用于忏悔微小罪障之情況。又分叁種:1.但心念法,即本來之心念法,不須對人,唯得自說,如忏輕微之突吉羅罪。共有叁種。2.對首心念,本爲對首之法,但因界內無人,而以心念秉法。共有七種,如說淨、受藥等事。3.衆法心念,本爲衆僧法,但因界內無人,故以心念秉法。共有四種,如說戒、自恣等事。(2)對首法,系面對同法者二叁人申白之法,適用于受叁衣或一缽爲自己所有物之情況。又分兩種:1.但對首法,爲當分之對首法,界中雖有多僧,僅須對首于一人乃至叁人即可。共有二十九種,如受叁衣、舍受缽等事。2.衆法對首,本爲衆僧法,以界中無人而開對首。有四種,與衆法心念相同。(3)衆僧法,即指向四人以上(即僧伽)申白之法,適用于布薩、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之情況,爲滅罪生善其力最強者。又分叁種:1.單白法,又稱白羯磨,即一度告知僧衆,經常施于慣例、事關輕微或已有嚴格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等情況。共有叁十九種,如說戒、行缽、剃發等事。2.白二法,又稱白二羯磨,即一度告知(一白)僧衆、一度問其可否(一羯磨),經常用于結界等場合。共有五十七種,如離衣、受日等事。3.白四法,又作一白叁羯磨,即一度告知僧衆(一白),叁度問可否(叁羯磨),經常用于受具足戒或忏悔重罪(如僧殘罪等)之情況。此外,授具足戒之際,授白四羯磨作法者,稱爲羯磨師(羯磨阿阇梨)。依事而計,以上所舉加以比丘之二法,羯磨合計一百八十叁法(一說一百八十四法),但一般以百一羯磨稱之,蓋以“百”表示滿、衆之數,意指各一法皆包含一羯磨。但依十誦律所傳者,實際僅有百一羯磨。
(二)事,分爲有情事、非情事、二合事等叁種。有情事指有關有情(即衆生)之事,如突吉羅罪之責心悔乃至波逸提、四提舍尼、偷蘭遮等之忏悔;非情事指有關叁衣一缽等無生物之事,如叁衣之分別法、鐵缽之守持法等;若合以上兩方之事,是爲二合事,如藥守持法,藥本身爲非情事,病患則爲有情事,即是二合事。所謂一百八十叁法之事,皆不出于此叁者。
(叁)人,分爲一人、二叁人、僧人(四人以上)。大凡“法”系隨人而分別其體。即上述所說之“心念法”爲一人之法。于“界”無人時,方成此法。若有一人,即名“非法別衆”。對首法系二人面對,共同秉法。又有邊人則要問之,如叁十舍忏必須問于邊人,九十單墮雖“但對”亦無妨;此即二叁人之法。“衆法”系四人以上方秉法,此即“僧人”之法。界中有比丘則以全數聚集爲法。若有一人未參加,則形成“非法別衆”。
(四)界,即指進行羯磨之場所。有自然界、作法攝僧界之別。自然界即指自然成爲僧衆住處之境界,如寺院等;以非特意劃定、布置而成,故又稱不作法界。對首、心念之二法及一人、二叁人衆中之雜法、四人之自恣法等,皆可在自然界進行。作法界系指局限于一定之境域而施行結界法之叁小界、叁大界及戒場。小界系同一界內有不同意之人,或對法有呵難者時,另外結界而舉行受戒、自恣、說戒者。若爲一時之方便而結界者,則于法事完了即解除。如四分律卷叁十五所說“結已即解,非久住之法”即爲其意。大界系僧衆常行之所,指人法二同之界,普通以一二○裏爲定量(下品)。戒場原系爲恐因常常集合僧衆而引生困惱,故允許結之,用以行受戒、忏悔等法;但在說戒及自恣之時,則不得行之。[毗尼母論卷八、四分律卷叁十叁、卷叁十九、摩诃僧只律卷二十叁、菩薩戒羯磨文、僧羯磨卷上、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並雜事共卷前中後叁記(出叁藏記集卷十一所收)、受菩薩戒儀、菩薩戒義疏卷上、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一、卷上二、卷上叁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五、卷上二之一、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、玄應音義卷十四]
(叁)在密教中,指如來之作業或諸尊之威儀事業,故有羯磨曼荼羅、羯磨部等語。此外,亦可作爲“羯磨金剛”之略稱。(參閱“羯磨金剛”6140)
(術語)Karma,譯曰作業。作授戒忏悔等業事之一種宣告式也。以由此宣告文而其事成就故也。行事鈔上一曰:“明了論疏翻爲業也,所作是業,亦翻爲所作。百論雲事也。若約義求,翻爲辦事。”玄應音義十四曰:“羯磨此譯雲作法辦事,優婆離問經作劍暮,此梵言之訛也。”慧苑音義上曰:“羯磨此雲辦事,謂諸法事由玆成辦也。”此羯磨必具四法:一,法。正舉行之作法也。名之爲秉法。二,事。或犯罪之事,或忏悔之事等,羯磨所行之事實也。叁,人。就行羯磨而定之人數也。四,界。行羯磨處之結界也。見行事鈔上一。又其秉法有叁種:一,心念法。二,對首法。叁,衆僧法。心念法者,事至微小之時,或界中無人,雖無衆僧及對首,亦獨發心念境,而明了口言之,則其事成辦,謂之獨秉。此心念法又有叁:一,但心念法。唯得自說,界中假令有人,亦不要對之,如忏輕微之突吉羅罪。二,對首心念法。原是對首之法,由界內無人而佛開心念,說淨受藥等之事也。叁,衆心法念。原是衆僧法。但界內無人,故開獨秉之心念。二,對首法。對首者對一人已上叁人之比丘而說之也。此有二:一,但對首法,爲當分之對首法,故界中有多僧,不要用之,對首于一人乃至叁人即事足也。受叁衣等事是也。二,衆法對首,可爲衆僧法者,由界中無人而開對,與前心念同。叁,衆僧法,必四人以上秉羯磨,是爲僧所秉,故曰衆僧法,亦雲僧秉(慈恩以叁人以上爲衆,南山以四人以上爲衆)。此有叁:一單白,或曰白一Jñaptikarma,巴Natti(此爲唱言,以爲白一不可也,此實非羯磨之形式,合此唱言與決定之二,而羯磨成就),或事,或常所行,或嚴製,一說告僧,事便成也。二白二Jñapti-dvitiya&mdotabv; Karmav&amacron;c&amacron;,巴Natti duttiy&amacron; Kamma-v&amacron;c&amacron;,由參涉而宜通和。故先爲表白,舉事告知,後舉一羯磨,量處可不也。通于白及羯磨謂之白二。叁白四Jñapti-caturtka&ndotabv; Karma-v&amacron;c&amacron;,巴Natti-catutth&amacron; Kamma-v&amacron;c&amacron;,于受戒忏重等事,先以一白告事使知。後舉叁回羯磨,量處可不也。一白叁羯磨合爲白四。見行事鈔上一。據上行事鈔之說觀之,則惟心念,似亦成羯磨。但律文所教之羯磨。非如此簡單自由者。事事必規定一定之形式。前述中惟衆僧法之一,爲真羯磨。羯磨有一定之形式。亦須一定之人衆。此人衆不可以比丘尼,式叉摩那,沙彌,沙彌尼,或得罪者,俗人等,加于人數。必取清淨同見之和合僧。比丘尼之羯磨,必須比丘之同數者列坐。故爲上數之倍。羯磨最重大之要件,在無非法(不具一定之形式者)及無不和合(同一結界內僧之意見缺一致者)。
華譯作業,即作授戒忏悔等事業的一種宣告儀式,由此宣告儀式的宣告文,而成就所作之業。 - 陳義孝編
如四種羯磨中說。 - 朱芾煌
南山引明了論疏,翻爲業也,所作是業,亦翻所作。百論雲:事也,若以義求,翻爲辦事。謂施造遂法,必有成濟之功焉。天臺禅門,翻爲作法。一切羯磨,須具四法:一法、二事、叁人、四界。第一法者,羯磨叁種:一、心念法,發心念境,口自傳情,非謂不言,而辦前事。二、對首法,謂各共面對,同秉法也。叁、衆法。四人已上秉于羯磨,以叁羯磨通前單白,故雲白。四律雲:若作羯磨,不如白法作白,不如羯磨法作羯磨。如是漸漸令戒毀壞,以滅正法。隨順文句,勿令增減。僧祇雲:非羯磨地,不得行僧事。 - 宋·普潤法雲
巴利語vagga-kamma。又稱別羯摩、別衆羯摩、別衆。于同一結界內,僧團中有少數僧侶爲因應環境,而脫離大衆另行“作法”,稱爲別羯磨。“十事”之合法與否,爲原始教團分裂之主因,別羯磨即屬十事中之第四項,當時反對派謂此項觸犯破僧罪。又行別羯磨者,稱爲別衆僧。
另據四分律卷四十四載,佛告諸比丘,僧有四種,即四人僧、五人僧、十人僧、二十人僧等。早期之“僧”系以四位出家人爲和合衆之基本單位,而稱僅二、叁位出家人之小團體爲別衆。[十誦律卷叁十瞻波法、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一]
[出四分律] 梵語羯磨。華言作法。謂比丘有罪。各共面對秉法。自首其罪也。一治罪羯磨謂比丘有犯戒者。大衆作法。治定其罪。是名治罪羯磨也。二成善羯磨謂比丘有犯戒罪。許容對衆首露。其罪得滅。成就善根。是名成善羯磨也。 - 明·一如等 撰
[出毗尼母論] 一永擯羯磨梵語羯磨。華言作法。謂佛在世時。若比丘犯罪。不自見過。其性剛強。永無改悔。即作法白衆。隨即擯黜。盡此一身。不複再同僧事。是名永擯羯磨。二調伏羯磨謂比丘犯法。未會忏悔。凡飲食坐起語言一切僧事。皆不得與衆共。而使其心調停折伏。自能知過改悔。求僧忏罪。不複更作。是名調伏羯磨。 - 明·一如等 撰
即「舉行羯磨」,參看「結」。「羯磨」另譯爲「業」,爲僧團開會,以議決僧事、解決紛爭、處理犯戒。 - 莊春江居士編
又作迦噜摩部。爲密教金剛界五部之一。在金剛界五大月輪中,北方爲羯磨部。即爲衆生垂慈悲,成種種事業之部分。金剛界九會曼荼羅中,表示諸尊自受法樂之叁昧耶形,如金剛鈎、金剛鎖、金剛索、金剛鈴,及諸尊取舍屈伸之威儀、利他之各種事業,皆攝于此部。在四佛中,此部象征不空成就如來成所作智之德。若就衆生而言,舉凡吾人之一切行住坐臥、語默等,皆攝于此部之中。部主爲不空成就如來,部母爲業波羅蜜菩薩。[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卷一、卷二、瑜伽瑜只經卷下]
(術語)金剛界五部之一。金剛界五大月輪中,北方名羯磨部。爲衆生垂慈悲成種種事業之部分也。佛爲不空成就如來(釋迦之別名),智爲成所作智,應形爲鬼神。秘藏記本曰:“爲衆生垂悲愍,成辦一切事業,雲羯磨部。”潮音之辯天經略疏一曰:“羯磨部謂諸鬼神咒。”
(術語)此爲金剛界九會曼陀羅之中央會。亦曰根本會,成身會。此爲示諸尊之本體者,故名成身會。于四曼中爲大曼(爲身相之全體故),然名之爲羯磨會者,以于真實之人體上,作業之義勝故也。秘藏記鈔二說此會中有叁十七尊,賢劫千佛二十天,四執金剛,一千六十一尊。
(物名)謂羯磨金剛。
(雜名)見四輪條附錄。
(植物)木名。譯曰香花。翻梵語九曰:“竭摩羅,應雲犍陀摩,譯曰香花。增一阿含第二十九。”
梵語karma-san%gha。指受具足戒之比丘四人以上,不論凡聖,在同一結界內,行羯磨之作法者。大乘義章卷七(大四四·六○八下):“出家之中,具戒比丘四人已上,不簡凡聖,在一界內,于彼百一羯磨之法,同遵不乖,名羯磨僧。”
(術語)四人已上之比丘,居同一結界內,行羯磨之作法者。大乘義章七曰:“羯磨僧出家之中具戒比丘四人已上,不簡凡聖,在一界內。于彼百一羯磨之法,同遵不乖,名羯磨僧。”
辦理授戒忏悔等事的師父。 - 陳義孝編